白玉珍現年八十歲,靳玉玲六十一歲,兩人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被闖入家中的信陽市公安局浉河分局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在信陽市第一看守所。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潢川縣法院在看守所非法開庭、宣判,非法判白玉珍三年,靳玉玲三年半。二人遂上訴。信陽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非法維持枉判後,兩位法輪功學員又先後向信陽市市中級法院刑事立案庭遞交了申訴狀。二零二二年八月份,兩人的申訴狀後案件已受理,現已在審理中。
靳玉玲的申訴狀明確指出:修煉法輪功合法,當地公檢法機構犯法
靳玉玲在申訴狀陳述了事實與理由:由於原審錯誤判決,申訴人被非法關押在信陽市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間遭受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導致身體出現異樣。在原二審開庭之前發現自己乳腺上長個大腫塊,而且身體消瘦,精神狀況越來越差,給申訴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她在申訴狀中明確指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第(四)條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參與本案的公檢法人員主要違反了以下訴訟程序:1、公安機關偵查程序違法;2、檢察機關出庭公訴程序違法;3、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三)條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本案判決依據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認定本案當事人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錯誤適用法律。因為法輪功不是邪教。
1、用《刑法》三百條第一款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判決書既然認定我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判決書就必須用事實來證明,我是怎麼利用邪教組織的,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而判決書中所提供的證據,都不能證明 我破壞了甚麼法律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因此都是無效證據。
2、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法釋﹝2017﹞3號)違反憲法關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規定;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有關立法權的規定;違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是違法的,是無效的。以兩高司法解釋為依據,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處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枉法判決。
3、法輪功不是邪教,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實際上,法輪功教人向善,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在提升人的道德境界,祛病健身有奇效,是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高德大法。法輪功不是邪教,不僅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且也是經過億萬法輪功學員的實踐所證實了的客觀事實。
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案子一樣,從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為我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我修煉法輪功,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而把這些合法行為當作犯罪證據,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並荒唐的以法律的名義判決有罪。
鑑於以上,原一、二審刑事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本人信仰法輪大法與擁有法輪功書籍沒有觸犯法律,不構成犯罪。公檢法司法人員以服從為由,違心辦冤案,破壞《憲法》尊嚴!法律的宗旨是懲惡揚善,而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卻受到非法審判、枉判。故,請求貴院真正依照法律,重新審理此案。
最後,希望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夠衝破強權和謊言的束縛,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能夠肩負起法官的神聖使命,立即立案重新審查、撤銷對申訴人的枉法判決,還本人以公平、公正,改判申訴人無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
白玉珍的申訴狀再問:一個八旬家庭婦女如何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
八十歲的白玉珍老人現在仍然被非法關押在信陽市看守所,她的申訴狀由親屬代理遞交。親屬在申訴狀指出:
由於原審錯誤判決,我八十歲的母親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她身體消瘦,小腿腫,耳朵聽不清,牙齒就剩下幾顆,只能吃點流食和軟東西,看守所沒有這個條件,母親在身體和精神雙重壓力下,身體狀況令家人擔憂,兒女們盼望她早日回家。
如果是指控母親的行為觸犯了刑法三百條,那就應該依據刑法三百條的有關規定,來指證母親的行為是如何觸犯這些規定的,是如何利用邪教組織的。我母親現在是家庭婦女八十歲了,她甚麼時候、用甚麼辦法,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是如何破壞法律實施的,《憲法》、《刑法》、《婚姻法》,還是其它哪部法律?造成了怎樣的危害。具體講清構成犯罪的四要件,這樣才能認定我母親的行為是犯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而判決書中沒有一句說明我母親的行為是怎麼觸犯刑法三百條的。這就說明我母親的行為並沒有觸犯刑法三百條,她的行為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判決書對我母親的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這是對我母親的枉法強加罪名。
鑑於以上,原一、二審刑事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我母親信仰法輪大法與擁有法輪功書籍沒有觸犯法律,不構成犯罪。法律的宗旨是懲惡揚善,在當今現政權先後出台踐行依法治國的新政策下,在「切實防止冤假錯案」、「錯案終生追究制」、「政法系統倒查三十年」 的時代背景下,故,請求貴院真正依照法律,重新審理此案。
信陽市公安局浉河分局:
辦案警察趙明亞:18837691173 辦公室0376-6524678
吳隊長:13937671788
二審信陽市檢察院檢察員:張振家 13939793667
二審信陽市中級法院:
劉萬喜 院長 0376-6670999
何 嘯 副院長 13837695069
王明強 副院長 13513769269
尹偉 執行局局長 13903761303
王大志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13598566988
郭長林 分管刑事庭副院長 13903761989
夏鳳強 駐紀檢組組長
馬萍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13937677666
蔡紅莉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13837671596
李輝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王玉明 常務副院長
徐鴻 副院長
二審審判長:朱虹 13937680068 辦公室0376-6670816
一審潢川縣法院:
法官:張軍軍13526060979
一審潢川縣檢察院:
公訴人:吳微晨13839799819
檢察員:徐士坤
信陽市中級法院
王永宏 立案一庭庭長13782999988
肖勇13783765018 0376-6670101
呂樹利 立案二庭庭長 13608476352
付 巍 刑事庭立案庭庭長 13523760100
信陽市浉河區「610」辦公室 電話:0376-6604114 翟主任
信陽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國保大隊:0376-6524107
信陽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國保大隊隊長王俊傑:0376-6524107辦
信陽市公安局工區路派出所 所長瀋陽:13937673415 0376-6598110
信陽市公安局工區路派出所 副所長彭業勇:13569703530
信陽市公安局工區路派出所 副所長毛永德:18837691393
信陽市公安局工區路派出所 副所長馬濤:19837601235
信陽市公安局工區路派出所 李光友 警察:13603763269
信陽市公安局工區路派出所 馮濤警察:15837739919
信陽市公安局工區路派出所 李金強警察:13598590458
信陽市公安局工區路派出所 陶良金警察:18837655660
信陽市公安局工區路派出所 劉繼東警察:13937600055
信陽市公安局工區路派出所 齊永安警察:1350760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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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國保支隊 張勇濂:0376- 6521311 19803713788
信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維穩辦(前任國保支隊隊長) 李剛:18837623111 18837652698 0376-6223808 0376-66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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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隊長王莉:0376-6521311 18837655699 13939700189
信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前任政委 信陽市公安局調研員梁興澤:18837630111、13603763999 0376-6366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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