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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四位法輪功學員遭非法庭審 律師依法駁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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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點十分,遼寧省凌海市法院繼七天前因辯護律師強烈要求解除他們的當事人所戴戒具而宣布休庭後,再次對錦州市法輪功學員於靜(女)、王英華(女)、王景忠(男)、代秀華(女)開庭。三位無罪辯護律師及兩位家屬辯護人仍堂堂正正地充份表達了無罪辯護意見,三位法輪功學員也言明自己無罪。庭審持續了四個半小時,當庭未宣布結果。

於靜、王英華、王景忠、代秀華自修煉法輪大法後,友好鄰里,身心受益,給國家節省了大量醫藥費。四位法輪功學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中旬,被公安警察採用特務流氓手段監控跟蹤、綁架,遭非法關押、構陷,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遭凌海市法院非法庭審,律師及家屬辯護人為相關法輪功學員做了無罪辯護。在律師強烈要求解除四位法輪功學員所戴戒具中,法庭宣布休庭。

凌海市法院通知各位辯護人十一月八日上午九點開庭,到了法院才知道,開庭時間定在了九點三十分,但直到十點十分才正式開庭。開庭時間延後一小時十分鐘,導致一位辯護人因為還有異地開庭、來不及等庭審結束就提前離開了。

三位代理律師和兩位家屬辯護人從不同的角度,為他們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三位法輪功學員也自辯無罪:1、當事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2、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其一,本案沒有當事人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據。公訴人沒有明示當事人屬於哪個邪教組織,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管理形式都是甚麼?組織所在地在哪?國內還是國外?當事人在組織的官職,她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她下過甚麼命令,她怎麼利用的,她有沒有接收組織的資助?公訴人都沒有給出證據,所以她沒有組織,更談不上利用組織!

其二,沒有當事人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公訴人沒有指出當事人破壞了哪一部或部份法律和法規的實施。

法律實施是指法律的執行,破壞法律的實施和我們常說的違反法律、刑律是有很大區別的。舉個例子,一個殺人犯,你可以說他違犯刑法,但你說他破壞了刑法,就很可笑了。而破壞法律常常是執行者明知該法律實施後會對其不利而採取行動,不執行該法律,令其不能被應用被實施。而這樣的人只能是國家法律的公務人員。本案的當事人只是普通公民,普通的法輪功的修煉者,她沒有能力和權力導致一部法律或法規不能被應用與執行。

其三,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從犯罪構成的客體來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公訴人指控本案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刑法三百條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而本案當事人既沒有利用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他們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本案的當事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是無罪的。

在法庭裏,一位家屬辯護人在說自己的妹妹(一位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是如何善待丈夫、公婆,如何侍奉父母、體恤兄嫂的。

於靜、王英華在律師的詢問下,詳細說了警察如何暴力執法的。因於靜不配合製造證據,被一個男警搧數十個大嘴巴;而於靜由於這場迫害已被確診腹內有172×100mm的腫瘤,醫生建議亟待手術治療,而相關部門互相推諉,急於把人推給下一個部門、草菅人命。王英華走路時被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不亮證件、手續一上來就把她摁在地。

王景忠回答問話時,前後矛盾,當律師問起時,他說腦子迷糊。而他在家時身體健壯、頭腦清晰。

C律師對自己的當事人受到的不公正對待,嚴正指出:本案沒有法律依據及案件來源: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指出法輪功是×教;沒有案件來源,純屬警方臆想;缺乏犯罪要件及合法證據;違背無罪推定及刑法總則。

下面看看錦州的公檢法是如何「司法公正」的?

片段1:沒有案由公安隨便抓人

律師B:該案根本就沒有案由,說是由某某案而來,這些人和某某有甚麼關係,有甚麼聯繫?整個庭審過程法官連問都不問。沒有某某的任何相關證據,缺少這麼重要的證據鏈條,就把這四個人抓起來了,是非常荒唐的。

律師A補充:根據刑訴法的規定,你只在發現犯罪事實你才能立案偵查。而對我的當事人,走在大街上就被摁那兒,希望檢察院、法官不要為這種違法的偵察行為背書。

片段2:向辯護人施壓

在此次開庭前,法官黃豔春找到其中一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即該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辯護人)單獨談話、施壓。該家屬後來在眾親屬的鼓勵下頂住了壓力仍參與辯護。他在最後辯護時說道:律師說的很清楚,我的媽媽沒有犯罪,倘若還有人視法律的公正與威嚴如兒戲,懷有私心,我一定會追究其法律責任,不管時日長短!

而A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也接到了相關人士針對此案辯護律師的「打招呼」。

片段3:所謂的「公開開庭」

此次開庭正趕上氣溫驟降,前幾天還下了大雪,開庭當天一直飄著小雨,很冷。當四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苦候一個多小時準備進入法庭時,審判長法官黃豔春只允許兩名家屬旁聽。當法警告知家屬後,這些遠道而來的近三十位家屬請求進去旁聽。見法警不理,有家屬問:不是公開審理嗎?哪條法律規定不讓我們旁聽?法警(警號:210947和210992)態度蠻橫:你別跟我說這個,你是誰的家屬?進還是不進?結果最後只允許八位家屬進去旁聽。而這時大家突然發現法警主動讓兩位戴著眼鏡、中等身材的男士進入法庭,而這兩人並不是家屬,可能是當地「610」或者政法委的人。

剩下的人一直被拒在庭外的走廊裏,時而聽一句,多數聽不清裏面說甚麼,他們站著、甚至累坐在地,因走廊裏沒有取暖設備,他們凍的瑟瑟發抖,這其中還有七十多歲的老人,家屬幾次問詢法警是否可以進去旁聽,均被拒絕。

對此,A律師在開庭伊始就提出了質疑。法官黃豔春回應:你這是無理的要求。A律師說:根據法律規定,公開審理的案件,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憑身份發證可進場旁聽。你為甚麼不讓家屬進來?法官黃豔春的荒唐理由是:一是本案的案由(指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二是四人中有三個沒有認罪;三是家屬人數太多,為了法庭的正常進行,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你要是故意擾亂法庭紀律,我們就會按照法律規定處理你。A律師只好說:我要求書記員把我說的話記錄在案。我再加一句,我請檢察院監督法庭是否公開開庭,記錄在案。

片段4:報復要求解除戒具的律師

A律師問審判長:我上次的迴避申請,你到現在還沒回應我。
法官黃豔春:你看看法律規定,你那個不符合法律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這次開庭,給第一次開庭時要求解除當事人戒具的A律師的事務所發了傳票,傳達開庭時間,而其它律師沒有接到。

A律師說道:這次的庭審是不符合刑訴法的規定的,我當律師這麼多年,第一次被用傳票通知,我覺的人格受到侮辱,我要求,簽發人黃豔春,蓋著凌海市法院的公章呢,要向我道歉。並重申審判長和法院院長要向律師當面道歉。A律師一併要書記員記錄在案。

此刻,黃豔春或許也意識到了自己的失誤,就找了個藉口為自己開脫。

片段5:公訴人向當事人誘導性的提問

公訴人檢察官李峰在訊問當事人的過程中,被A律師舉手反對:審判長,我反對這種發問方式。公訴人大聲說:別打斷我的話。A律師說:我是依法打斷你的,你的問話是指向性的,是在引誘我的當事人。你可以說,你見過這個人沒有?但你不能問,他進過平房沒有?你說有證據表明,證據呢?就是所謂的沒有當事人簽字的筆錄嗎?就是所謂的被告人的指認嗎?指認時是舉出十張不同的照片,由被告指認而不是拿著一張照片問,××來到這裏沒有?我們都遇到了普通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搜集的證據包括指紋、腳印、毛髮等生物體的關鍵特徵,來證明嫌疑人的蹤跡。為甚麼獨獨到法輪功的案子時,連這些證據都省了?是不是辦案人還是習慣多年前的模式,只要抓個煉法輪功的,他一定有罪,搜出幾本書,幾張傳單,弄個筆錄就可以定罪?這已經不符合依法治國的政策了。

A律師繼續說:看看公訴人舉的是甚麼證據?證人沒有到場,沒有筆錄,扣押物品沒有照片,一些沒有簽字的筆錄,哪個單位退休的,幾幾年出生的,被勞動教養過。證據的三性: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都有嗎?公安機關送來這些所謂的「證據」你們檢察院就應該去掉,拿到法庭來,四個多小時,就是在浪費時間。關於我的當事人出生日期的證據判定與本案沒甚麼關係,恰恰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她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一切權力,任何人未經法院判決不應該認為有罪。但很遺憾,我的當事人,有手銬,有腳鐐,受到了四個多小時的審判,你能說是公平正義的嗎?我不認為。

雖然,此次庭審有兩位特殊的人士參加旁聽(三個小時後離去)而使法官和檢察官像是有了底氣的發言高亢,但這並沒有阻擋得了無罪辯護律師和家屬辯護人的正義辯護。

家屬們通過接觸這個案子,通過了解法律,通過律師的辯護,通過公檢法人員的「表現」,徹底地明白了到底誰是誰非、誰在違法犯罪!同時他們也在真誠地渴望著法律彰顯公平與正義!願凌海市法院能夠獨立行使審判權,不被幕後操手左右,作出對得起良知與歷史的裁決,真正地為自己鋪就美好的未來。

主要責任人信息:
凌海市法院:
地址:遼寧省凌海市商業路41號,郵編:121200
院長張鳳武 辦0416-8152001
審判長(刑庭庭長):黃豔春 18941603418,辦0416─8152003
凌海市檢察院:
地址:遼寧省凌海市商業路56號 郵編:121200
承辦檢察官:李峰13314160001、辦0416-8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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