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街坊鄰居對王淑華有口皆碑,說她是一個善良人、有道德修養的人。王淑華女士是真善忍普世價值的踐行者,不僅自己受益,同時也福益了家庭和社會。
![]() 王淑華女士 |
王淑華是遼寧省昌圖縣人,居住在瀋陽市渾南區。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她因向路人劉鳳清講了一句善意的真話,竟遭到劉鳳清暴力毆打、惡意舉報。沈河公安分局出警對王淑華綁架、非法抄家,與大東區檢察院、法院沆瀣一氣,故意製造冤假錯案,非法構陷王淑華。
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王淑華遭大東區檢察院非法批捕。九月二十四日,她被非法起訴至大東區法院;十一月十九日,遭大東區法院非法庭審;十一月二十五日遭到大東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三萬元。十二月三日,王淑華依法上訴至瀋陽市中級法院。
退休前是優秀教育工作者
王淑華退休前連續二十年先後擔任昌圖縣大興中學政教主任、教學副校長等職務。她愛崗敬業,工作盡職盡責,業績突出,曾獲得多項榮譽和嘉獎──榮獲遼寧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先進工作者稱號;遼寧省科技輔導員論文一等獎;遼寧省青少年科技輔導員論文一等獎;鐵嶺市科技成果二等獎;遼寧省第四屆生物百項優秀活動三等獎;在遼寧省心理學管理心理專業學術交流中,獲二等優秀論文獎,及鐵嶺市科學園丁獎等多項榮譽和嘉獎。她關心學生,注重師德修養,得到各級領導和同事們的認可和信賴以及學生家長和社會的一致好評,是一位名副其實的優秀教育工作者。
修心向善、嚴重肝炎不治而癒
一九九二年,王淑華患上了嚴重的肝炎,四處求醫、幾次住院終不見好轉。體檢時的相關指標嚴重超高,疾病的折磨使她感到十分痛苦。一九九八年五月,王淑華有緣修煉了法輪大法,煉功一段時間以後她再去體檢時,身體各項指標竟然恢復到正常,困擾她多年的肝炎也不治而癒了。修煉後她身心受益、家庭幸福,切身體會到法輪大法的美好與超常。
王淑華修煉法輪功後,改掉了過去爭強好勝和急躁的性格,變得心胸豁達,仁慈寬厚,凡事總能自覺地為別人著想。在家庭中,她孝敬夫妻雙方父母,尊重關懷長輩,特別是當老人們年邁體弱飲食起居不方便的時候,她主動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耐心細緻地關心照料,多年如一日不嫌髒,不嫌累,盡心竭力,無怨無悔。她關心老伴的衣食冷暖,教導子孫努力學習,端正人品,做德才兼備、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在鄰里間,她樂於助人,處事寬宏大量,發現誰有困難都能主動盡力幫忙。幾十年來與左鄰右舍都是和睦友好相處。
非法勞教三年遭酷刑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瘋狂迫害法輪功後,王淑華因堅持修煉法輪功,在二零零零年被免去副校長職務,做調研員工作。二零零二年因她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被非法勞教三年,劫持到臭名昭著的遼寧省馬三家教養院。
在勞教所黑窩裏她遭到各種酷刑迫害──有時不讓睡覺,有時強迫罰蹲,有一次被逼迫連蹲七宿,身體承受到了極限,幾近昏厥;甚至還被銬上吊起來,只有大腳趾著地……酷刑使她的身體徹底垮了:血壓升高,頸椎活動受限,腰部疼痛難忍。結束勞教後到醫院檢查,腰椎間盤突出已三至八節,行走都非常艱難,苦不堪言。住院治療無效。後來通過修煉法輪功,身體再次恢復了健康,又一次見證了法輪大法的神奇與超常!
一句真話被舉報 非法構陷遭冤判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王淑華只是向路人劉鳳清說了一句真話,竟遭到劉鳳清的窮追猛打、惡意舉報,王淑華當即被打得頭暈且小便失禁。沈河分局警察在無任何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王淑華綁架,並對她採取刑訊逼供、變相肉刑(關鐵籠子、不給飯吃、不給水喝)等非法手段進行違法取證、惡意構陷。王淑華血壓高達229被警察強迫服用降壓藥。
瀋陽市第一看守所違法收押後,為了達到長期非法拘禁王淑華的目的每天對王淑華掐兩腮野蠻灌藥。灌輸的藥物使王淑華頭腦昏沉、記憶力減退,身體日益惡化。王淑華絕食抵制對自己的非法虐待和不公,卻被看守所獄警唆使在押人員不擇手段向王淑華施壓、逼迫她吃飯。九月十日晚飯時,王淑華被數名在押人員暴力群毆,致使腿部半月板損傷,頭部被打出多個大包,至今仍腿疼頭痛,行走困難。
舉報人劉鳳清被污衊法輪功的謊言矇蔽洗腦後,才誤以為信仰真善忍、講真相就是犯罪,這是長期受欺騙宣傳誤導的結果。而作為國家行政司法機關公職人員,熟知國家法律規定,明知當事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就應當依法不予立案、不予起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向舉報人追責,卻非法立案進行所謂的偵查並向法院提起公訴,這是明顯的徇私枉法的行為表現。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王淑華遭大東區法院非法庭審,十一月二十五日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三萬元。十二月三日,王淑華依法上訴至瀋陽市中級法院。
一審庭審程序嚴重違法,判決無效
程序合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然而本案一審庭審卻嚴重違反法庭審理程序,法官張巨濤濫用職權、公然踐踏刑事訴訟法,非法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故意製造冤假錯案。一審判決應視為無效。
1、法官濫用職權非法剝奪親友旁聽權,公開庭審形同虛設。
對王淑華的非法庭審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點半,大東法院三樓301法庭。當天王淑華的辯護人及眾親友三十餘人提前到達法院準備參加庭審辯護及旁聽。法官張巨濤非法剝奪親友旁聽權、限制旁聽人數、違法要求對親友辯護人、旁聽人員進行二次安檢。九點左右眾親友已進入301法庭旁聽席入座,突然被書記員梁美淇要求上交身份證進行複印,然後所有人員又都被法警叫出去重新進行二次安檢,又被非法逐一詢問與王淑華是甚麼關係,還被要求手機一律不許帶進法庭。
301法庭旁聽席至少能容納四十餘人,在座位充足的情況下,法官張巨濤卻以人多為藉口,非法限制旁聽名額僅十人,其他人員一律不許進入,進庭旁聽的人還被要求隔開落座,且以欺騙說辭敷衍眾親友,說一會陸續再讓進。庭審開始後,王淑華向法官提出,我來的時候看到親屬那麼多人……法官置之不理;親友辯護人也再次申請增加旁聽人數,卻被法官強行打斷:不許隨便發言,不能阻止法庭審理。王淑華的許多親友都從外地趕來,依法旁聽權就這樣被法官非法剝奪,二十餘人被拒之庭外等待三個多小時。庭審結束後,家屬向法官申請,希望親友們能在玻璃門處與王淑華見上一面,可是就連這個小小的合理請求也被法官無理無情的剝奪了。此次所謂的公開庭審形同虛設。
2、法官濫用職權自行決定不迴避,非法剝奪覆議權。
庭審中,王淑華和兩位親友辯護人依法申請公訴人、法官、合議庭人員迴避,並陳述了充份且合法的迴避理由。法官張巨濤故意避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迴避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當庭予以駁回,並不得覆議。親友辯護人立即指出:你三十一條沒讀啊,你不能自己當自己的裁判員啊,我提出覆議……法官張巨濤根本不聽並強行打斷,以「未經過法庭允許,不能隨便發言提問,擾亂法庭秩序……」等相威脅,庭審被迫往下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即,審判長無權對迴避申請做出決定。一審法官張巨濤自行決定自己不需要迴避、公訴人不需要迴避、合議庭其他人員不需要迴避,並非法剝奪了王淑華及辯護人提出覆議的權利,這是對刑事訴訟法的直接踐踏,是明顯濫用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3、一審法院所謂的「集中管轄」無合法授權,一審庭審無效。
親友辯護人迴避理由之一提到管轄權問題,指出大東區檢察院和法院,既不是被告人的居住地,也不是所謂的案發地,由大東區檢察院起訴、大東區法院審判,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卷宗裏也沒有指定管轄的文件,我們要求兩個部門出示所謂指定管轄的法律依據,是否合法,我們有權利提出異議和抗辯,辯護人希望你們馬上向上級彙報這個事情,不應該背這個鍋。
法官張巨濤給出的解釋是:案件的管轄由瀋陽市中級法院案件集中指定管轄,所以法庭審理是有管轄權的。
真實情況是,對法輪功學員的案件採取集中管轄無合法授權。僅從形式上看,集中管轄似乎符合了中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文本中管轄變更的要求,即上級司法機關有權指定下級司法機關辦理本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實質上是個別人濫用手中的權力,目的是便於迫害法輪功學員。中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指定管轄均是針對具體已經發生的個案,集中管轄不再就個案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嚴格說來並不發生指定管轄的效力、明顯缺少法律授權,更不符合中國對刑事案件管轄規定的原則。
本案卷宗裏沒有指定管轄的文件,一審法官也未當庭出具由瀋陽市中級法院集中指定管轄的法律依據,因此大東區法院對本案無審判權,對王淑華的此次庭審無效。
4、一審法官違反法定程序:未對本案的所謂構陷證據進行當庭質證。
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整個庭審中,公訴人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與指控罪名相關的法律依據以及與罪名相關聯的證據,徹頭徹尾空談破壞法律實施。王淑華當庭質問:哪條法律規定法輪功是×教?你把法律給我拿出來,我看一看,你也讓我心服口服啊。公訴人未出示、法庭未質證;對公訴人指出的所謂物證─手機和播放器,王淑華當庭要求「你把它拿來讓我看一看,讓大夥看一看。」公示人未出示,法庭未質證。
王淑華和親友辯護人多次、強烈要求法庭出示證據原物,要求當庭逐一展示、逐一播放,解釋其內容中能證明的事實,哪些文字或者音視頻起到了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的作用,具體破壞的成度和後果?與指控罪名有何種關聯?公訴人拒不出示,法庭均未質證。面對當事人及辯護人依法提出的質證要求,公訴人要麼無言以對,要麼同法官一樣裝聾作啞。法庭公然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拒絕出示證據原物,連張照片都沒有。
一審庭審中對所有書證、物證無一出示、均未質證,法官竟在判決書中公然造假:「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搜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而判決書上連「庭審質證」一詞都沒有!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本案唯一經法庭質證的就是「證人證言」。庭前親友辯護人向法院提交了《證人出庭申請書》,要求證人劉鳳清出庭進行質證。庭審中通過王淑華與證人的對質、辯護人對證人的發問,以及法庭對證人的調查,質證的結果是:「證人證言」與本案指控的罪名無關。同時證實了劉鳳清毆打和舉報王淑華的犯罪事實。
5、法官非法剝奪王淑華及親友辯護人的辯護權、陳述權。
辯護權是當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項訴訟權利。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當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限制、剝奪其獲得辯護權。
然而在一審庭審中,法官張巨濤明知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但法庭審理程序處處違法,更為嚴重和惡劣的是,法官惡意干擾、頻繁打斷當事人及親友辯護人的發言。面對王淑華當庭提出的異議和質問,面對兩位辯護人有理有據、有法可依的無罪辯護意見,公訴人在法庭上無言以對、無力反駁,而身為審判長的張巨濤要麼裝聾作啞、瀆職不作為,要麼就是採取百般阻撓的手段故意刁難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而王淑華的自行辯護權利以及作最後陳述的權利被法官張巨濤非法剝奪。
庭審過程中,審判人員全然一副心不在焉的表現,完全是在走過場。特別是,法官張巨濤和身邊的「陪審員」王雲鵬(男,五十歲左右,戴眼鏡)二人舉止異常、頻頻交頭接耳,耳語過後法官張巨濤就開始故意擾亂法庭,無理野蠻的打斷辯護人發言。辯護人當庭質問:審判長怎麼能聽陪審員的指揮哪?法官張巨濤公然濫用職權,一系列違法違規表現嚴重敗壞國家司法形像,嚴重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律師法》等法律規定。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一審所謂「開庭」只不過是在走過場,王淑華的辯護權被嚴重侵犯、庭審程序及判決嚴重違法。明顯是被人為干預和操控、故意製造的冤假錯案。
當事人是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通過修煉法輪大法,獲得身體的健康,精神的昇華,不但大大減輕了家庭及社會的負擔,還能繼續做著貢獻,這樣的人理應受到尊重、愛護及社會的讚揚,卻成為不法之徒用以打擊、迫害的對像。公安機關將劉鳳清這類暴行惡告者稱之為「見義勇為」,卻將修心向善、無私為他的好人視作「罪犯」,這是明顯善惡不分、顛倒黑白的真實寫照。
本案從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為當事人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將公民的合法行為當作犯罪證據,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送上法庭,從形式上走完所謂的庭審程序,再荒唐的以法律的名義宣判有罪。誰在殘害無辜?誰在摧毀家庭?誰在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這是法律的悲哀,國家的悲哀。
年近七十的王淑華身陷囹圄、飽受摧殘與折磨,還將面臨著更為殘酷的冤獄迫害。所有參與人員都已涉嫌違法犯罪,當事人及家屬必將繼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冤獄不停,反迫害不止。
二審法院相關信息
瀋陽市中級法院
地址:瀋陽市沈河區市府大路268號 郵編:110013
信訪接待電話:024-22763192
院長:王志文
副院長:吳冬、高鐵軍、白雲良、陳青、樊志軍
巡視員:孫佳寧、田愛群
政治部主任:高鵬
紀檢監察組組長:劉書庭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吳波、巴紅岩
刑三庭:電話:024-22763756
刑三庭庭長:賈敏飛
刑三庭副庭長:姜輝 電話:024-22763733
刑三庭法官:溫曉霞 電話:024─22763166
法官助理:金梁 電話:024-22763731
書記員:鄭金玲 電話:024-22763871
書記員:付迪 024-22763026
參與迫害人員相關信息:
惡告者:路人劉鳳清,男,出生日期:1957年12月7日;電話:13386894018;住址:瀋陽市沈河區泉富小區88號樓4-2-1。
瀋陽市大東區檢察院: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合作街89號(南門),郵編110044
電話:024-88363499
檢察長韓壯024-62199001
公訴人宗珊024-88363315、15164139626
起訴書上檢察官助理:董丹
出庭公訴檢察官助理:曹宇
瀋陽市大東區法院: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臨河路86號,郵編110041
電話:024-88502198
立案:024-28319690
紀檢:024-88131505
院長:戴兵024-28319999
審判長:張巨濤024-28319571、13998269802(刑二庭庭長)
審判員:朱麗娜024-28319578、13079298207
陪審員:王雲鵬(男,五十歲左右,戴眼鏡)
書記員:梁美淇024-28319903
瀋陽市公安局: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南京北街77號,郵編110053
電話:024-23105075、024-23107122、
局長:袁林(2025年3月上任)
政治安全保衛支隊負責人──出具非法證據《認定意見(情況說明)》
瀋陽市沈河公安分局: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瀋陽路東華南巷4號,郵編110011
電話:024-24849109、024-24844572
局長李剛(2025年信息)
國保大隊:大隊長楊文清、警察任傑──向檢察院非法提交《提請批准逮捕書》及《起訴意見書》。
網保大隊:大隊長張國恆(警號113090)、偵查員朱曉雷、丁鋒──為本案出具非法證據材料《電子數據檢查筆錄》。
沈河分局萬蓮派出所: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先農壇路17巷24號,郵編110042
電話:024-24802925、024-24111540
所長劉哲13604000025(警號113066)
副所長蘇航17640240576(警號109543)──受案部門負責人。
辦案警察全貝寧024-24802925(警號X92205)──非法審訊被迫害人。
辦案警察董城赫19997129844(警號109196)──強行將血壓值超高的被迫害人關入看守所)
辦案警察范世華(警號109331)──綁架、非法審訊被迫害人)
警察王瑜──非法審訊被迫害人。
輔警王某某(警號F11798)──將被迫害人關進鐵籠子裏凍、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