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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林華父女面臨司法迫害 依法維權遭推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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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武漢市法輪功學員張慧瓊女士2021年12月23日遭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國保大隊及花山派出所警察非法抄家綁架、非法行政拘留後所謂「取保候審」,被迫離家後,於2022年遭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簡稱高新分局)非法網上通緝。此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警察、汪集派出所警察,汪集街道辦、羅泊村村委多次騷擾、威脅張慧瓊的家屬。

面對不公,張慧瓊的父親張林華於2023年11月開始依法維權,但控告、舉報、信訪均遭相關機構的推諉,張林華依法提出信息公開、行政覆議、行政訴訟也遭相關機構的推諉與不作為。(詳見明慧網報導《武漢張慧瓊被迫害 家屬依法維權遭推諉》、《武漢女青年被迫離家 家屬控告參與迫害的警察》、《控告參與迫害的警察 武漢法輪功學員家屬遭騷擾》)。

2025年11月7日,張林華、張慧瓊父女同時遭武漢新洲分局警察非法抄家綁架。張林華當天午夜被放回,張慧瓊於11月8日晚被送至武漢第一看守所, 11月21日因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不批捕,再次被構陷為「取保候審」回家。張林華於2025年12月5日收到新洲分局作出的《收繳物品清單》和《證據保全決定書》。新洲分局預謀對張林華實施行政甚至刑事迫害。

面對長達四年多且仍在持續的迫害,張林華、張慧瓊父女再次向相關部門依法維權,仍遭推諉與不作為。詳情如下。

第一部份 女兒張慧瓊的遭遇

一、遭非法網上通緝三年後,新洲分局警察非法入室搶劫,父女二人同時遭綁架

2025年11月7日中午新洲分局國保、政保、汪集派出所、新洲區政法委等部門聯合出動五六輛車到張慧瓊家裏抄家。為了防止張慧瓊走脫,還派人專門守在院牆外利用無人機在空中監控。

新洲分局國保大隊楊東升、新洲分局政保大隊長劉勇、汪集派出所副所長王豐等十多人著便衣偷偷翻院牆進入張慧瓊家裏,進門就把張慧瓊反銬著開始抄家,當張慧瓊詢問他們的身份及事由時,僅楊東升出示了證件並說是抓逃犯,其他人均不報姓名不出示證件。當張慧瓊質問有無搜查證時,楊東升拿著一張空白的檢查證和拘留通知書在張慧瓊面前晃了一下。張慧瓊一再強調持空白檢查證抄家違法,他們不聽,強行把張慧瓊銬著一個一個房間裏開始亂翻,把家裏的合法財產搶走,抄完一遍後,在沒有開執法記錄儀和沒有任何見證人的情況下,又偷偷上樓私自把他們想拿到東西都搶走。當張林華指出他們違法時,楊東升說他說話就是法律。非法抄完家後,他們把張慧瓊強行拉到執法記錄儀面前,給張慧瓊念所抄的物品,但是不讓張慧瓊核對。張慧瓊一再強調他們偷偷翻院牆進來違法,持空白檢查證抄家違法,並要求他們當場給一份清單,楊東升等人說以後再給。

從抄家開始,張慧瓊就要求上廁所,警察不讓,理由是沒有女警察。但是楊東升在持空白檢查證,沒有女警察的情況下,以找車鑰匙為由強行對張慧瓊進行搜身。抄完家之後,把張慧瓊反銬著拖上了車,同時在沒有出示傳喚證、立案決定書等合法文件的情況下,把張慧瓊的父親張林華一同綁架至新洲分局辦案中心。張林華當天晚上十二點左右被放回家。

二、在新洲分局辦案中心,張慧瓊遭虐待、逼供

在新洲分局辦案中心,為了逼張慧瓊配合,新洲分局警察把張慧瓊銬在鐵椅子上不讓張慧瓊上廁所,直到抄家後的約四五個小時之後才允許張慧瓊上了廁所。同時他們還威脅恐嚇張慧瓊說,張慧瓊的一生毀了,張慧瓊的家人的一生也毀了。

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刑具:鐵椅子
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刑具:鐵椅子

張慧瓊被銬在鐵椅子上幾個小時審訊後要求休息,卻被他們以未到十二小時為由拒絕,在錄筆錄的過程中,張慧瓊口頭控告楊東升、劉勇、王豐等人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等刑事犯罪,並要求他們迴避,他們不理睬,張慧瓊要求出示執法依據,要求見律師等均被他們忽視並嘲笑張慧瓊是電視劇看多了。

在錄製筆錄過程中,劉勇、王豐等人故意記錄不完整、忽略重要、關鍵信息,未將張慧瓊的所有陳述記錄下來,為了掩蓋此犯罪行為,拒絕張慧瓊核實筆錄內容並簽字確認的要求。還強行把張慧瓊拖走關入鐵籠中,銬在石凳上一晚上。

三、在高新分局辦案中心,張慧瓊再遭虐待

2025年11月8日早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花山派出所四名警察把張慧瓊綁架至高新分局辦案中心。花山派出所辦案人員在錄製筆錄過程中,故意記錄不完整、忽略重要、關鍵信息,未將張慧瓊的所有陳述記錄下來,為了掩蓋此犯罪行為,拒絕張慧瓊核實筆錄內容並簽字確認的要求。還強行把張慧瓊拖走關入鐵籠中。因為辦案人員沒有依法辦案,所以張慧瓊拒絕配合採集信息和體檢,被辦案人員強行拖拽、被控制在廁所強行灌飲用水,被辦案人員打等等。當晚張慧瓊被綁架到武漢第一看守所。

四、高新區檢察院不批捕,張慧瓊再次被構陷為「取保候審」

在武漢第一看守所裏,張慧瓊依法向武漢市檢察院駐所檢察官控告新洲分局及高新分局辦案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並申請寫《刑事控告狀》。

2025年11月19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檢察院第一檢檢察官來提審訊問時,張慧瓊依法向檢察官講述高新分局警察高飛、孫軍、孫富利、舒坦、史雪榮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卻遭檢察官打斷與制止,由於檢察官故意篡改張慧瓊的筆錄,張慧瓊一再強調此話不是自己所說,不能改自己的筆錄並要求核對補充筆錄並簽字,在筆錄未完成的情況下檢察官讓武警強行把張慧瓊帶了進去。因此,張慧瓊再次向武漢第一看守所申請要見駐所檢察官控告高新區檢察院檢察官的違法犯罪行為。

2025年11月21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依法作出不批捕決定,在張慧瓊要求無罪釋放的情況下,高新分局辦案人員再次給張慧瓊辦了「取保候審」,張慧瓊當晚回到家中。

五、非法「取保」卻未撤銷網上通緝,張慧瓊被當成網逃扣留

2025年12月2日,張慧瓊去交通大隊辦事時,突然被警察拿走身份證帶到約談室等候並讓警察在門外看守。等過了一個小時左右才知道是因為高新分局沒有依法撤銷張慧瓊的網上通緝令。張慧瓊多次打電話以及去花山派出所找辦案人員詢問緣由,辦案人員卻多次避而不見,給高新分局局長劉強及高新分局國保大隊長高飛郵寄《撤銷網上通緝令及撤案申請書》,卻得不到任何答覆。後來張慧瓊向市民熱線、湖北信訪、武漢市公安局局長信箱反映此事,高新分局於2025年12月23日撤銷了張慧瓊的網上通緝令。

六、張慧瓊沒有違法,是警察在違法

張慧瓊因所謂涉嫌破壞法律實施一案,遭遇了長達四年多的迫害。然而此案卻屬於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故意製造的冤、假、錯案。理由如下:

1、張慧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2011年3月1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是合法出版物,公民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及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2、辦案人員把《刑法》第三百條生硬的套在張慧瓊身上完全是錯誤的。因為:

法輪功不是邪教:至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法輪功認定為「邪教」,而且宗教信仰本身的正與邪根本不應由國家權力來認定。這已是全世界公認的法律準則;法輪功沒有組織:說法輪功是個「群體」還可以,但法輪功根本沒有組織。法輪功學員都是個人自願的修煉行為,沒有人下命令,也沒有人願意接受其他人的命令,每個人都是根據自己對「真善忍」的理解去修煉,根本就沒有甚麼組織管理;構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中國《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張慧瓊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

3、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

偵查機關人員辦案過程中涉嫌構成《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條「誹謗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等。

七、依法控告、舉報,仍遭推諉和不作為

面對誣告陷害,張慧瓊多次依法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全國政協 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紀委信訪室、公安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廳紀委監察室、武漢市公安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花山派出所、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分局、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分局汪集派出所、湖北省檢察院、武漢市檢察院、武漢市新洲區檢察院、武漢市政法委、新洲政法委、湖北省政法委、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政法委、新洲區人民政府汪集街道辦事處、武漢市司法局、新洲區司法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洲區政府、新洲區紀委監委、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武漢市政府、武漢婦聯等部門郵寄及網上投遞《刑事控告狀》控告高新分局警察高飛、孫軍、孫富利、舒坦、史雪榮等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偽證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但是均遭不答覆、推諉和不作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把控告材料轉至湖北省檢察院,湖北省檢察院把控告材料轉至武漢市檢察院,武漢市檢察院把控告材料轉至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檢察院。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檢察院以已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案件處於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為由拒絕受理張慧瓊的《刑事控告狀》。

針對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檢察院應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決定,張慧瓊依法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檢察院郵寄《不予立案覆議申請書》,以及向武漢市檢察院、武漢人大及常委會申訴、向武漢市檢察院郵寄《刑事立案監督申請書》,武漢市檢察院把材料轉至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檢察院,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依舊以已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案件處於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為由拒絕立案。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張慧瓊的控告不予任何回應。

最高人民法院及湖北省人民法院均來短信回覆張慧瓊反映的問題不屬於人民人民法院辦理事項,讓張慧瓊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反映。

武漢市紀委監委讓張慧瓊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湖北省政法委來短信讓找綜治中心

八、向武漢市民熱線、湖北信訪、市局信箱投訴,得到的答覆是「依法依規」

張慧瓊就2025年11月8日在高新分局辦案中心遭虐待及不讓補充核對筆錄並簽字確認一事向武漢市民熱線、湖北信訪、市局信箱投訴舉報,得到的答覆卻是因為製作筆錄及看管地點在高新分局辦案中心,花山派出所無法核查相關執法視頻。

張慧瓊就高新分局對張慧瓊提交的《刑事控告狀》既沒有依法立案出具《立案決定書》,也沒有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也沒有移送相關管轄單位並通知報案人一事向市民熱線投訴,得到的答覆是經高新政治安全保衛大隊查辦,公安機關整個辦案過程依法依規。

張慧瓊就高新分局對張慧瓊提交的《解除取保候審,撤案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不予任何答覆一事向武漢市民熱線投訴,得到的答覆卻是案件正由花山派出所偵辦,相關物品屬於非法物品被扣押。

至於公安機關辦案過程是否依法依規,只需公安機關、檢察院立案偵查取證調取執法記錄視頻就能核實。然而為了掩蓋公安機關在整個辦案過程中的種種違法犯罪行為,檢察院、公安機關違法不受理張慧瓊的控告、舉報。

九、依法提出信息公開、行政覆議遭相關單位違法不答覆、不履職

為了核實公安機關整個辦案過程是否依法依規,張慧瓊依法向高新分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

1、請依法公開執法記錄儀所記錄的做筆錄的過程,核實該警察的違法犯罪過程;請依法公開

做筆錄的警察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請依法公開不如實記錄筆錄並不讓申請人核對補充筆錄並簽字確認的法律依據;、請依法公開高新分局授權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筆錄並不讓申請人核對補充筆錄並簽字的法律文件,以及授權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依法公開本人提出控告後公安機關的處理流程

3、請公開接收《解除取保候審,撤案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文書後的處理流程、負責人姓名、職務;請公開接收《解除取保候審,撤案申請書》、《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文書後拒不答覆的追責流程。

然而高新分局卻瀆職未對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也未依法通知張慧瓊延期答覆。

為此張慧瓊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條向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武漢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廳、公安部湖北人大及常委會、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武漢市監察委郵寄《信息公開監督申請書》,申請相關部門依法監督高新分局答覆張慧瓊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各部門卻推諉、不作為。

張慧瓊依法向武漢市政府申請行政覆議,然而覆議機關卻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甚至在無任何說明的情況下拒收張慧瓊的《行政覆議申請書》,因此張慧瓊依法在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小程序上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卻被要求線下窗口或郵寄提交審核。張慧瓊已按此要求郵寄了相關訴訟材料。

十、依法向全國人大提請法釋〔2017〕3號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建議

由於公安機關構陷張慧瓊的類證據材料所謂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該文件存在《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描述的多種違法情形。因此張慧瓊依據以下法律提請審查:

1、根據《立法法2023》第110條,公民認為下位法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2、根據《立法法2023》第119條,兩高司法解釋是對法律條文做應用解釋,不得違背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3、《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2019》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也賦予公民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要求對法規、司法解釋進行合法性審查。

該文件違法情形如下:

1、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憲法精神問題。公民維護信仰的表達權是憲法賦予的,被審查對像卻將其列為犯罪行為,嚴重違背憲法規定。

2、違反立法法第11條,僭越法律以司法解釋形式創設刑法與刑罰。被審查對像雖自稱是應用刑法第300條解釋,但是所描述的具體行為和刑法第300條無關,是在違法創制犯罪和刑罰;被審查對像之第十五條將「認定意見」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超出《刑事訴訟法》所列八大證據範圍。

3、超越權限,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被審查對像之第十五條授權地市級公安機關認定「邪教宣傳品」,屬於違法設定國家機關權力。

4、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或者對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被審查對像之第十五條授權地市級公安機關認定「邪教宣傳品」,屬於司法機關跨部門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許可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具備認定邪教宣傳品的司法鑑定資格。

5、與法律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規定。被審查對像所列犯罪行為表現,與刑法第300條「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沒有任何關聯性,被審查對像嚴重違反刑法第300條的立法目的、原則、本意。

6、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範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無權跨部門對公安機關設定權力和職責,被審查對像之第十五條顯然屬於濫權。

7、違背法定程序。被審查對像第十五條既然涉及對公安機關設定權力和職責,在程序上,只能由全國人大通過法律的形式規定(在實體上,任何國家機關無權判定信仰的正與不正)。

該文件的具體違法表現在於:

1、定義「邪教組織」的違憲性。

中國憲法中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但是,並沒有賦予任何國家機關或個人有權判定一個信仰是正教還是邪教。而且目前中國的法律中壓根也沒有「正教」的定義,被審查對像對邪教組織隨便做出的似是而非的定義,是違反憲法規定的。

2、把刑法第300條破壞法律實施罪解釋成地地道道的「懲罰信仰權和表達權罪」。該文件所列舉的所謂犯罪行為表現,幾乎都是在懲罰公民的信仰權、基於信仰的表達權,以及在遭受不公對待時陳述自己遭遇的權利。

3、對「邪教宣傳品」認定的荒謬性。因為其一,《認定意見》不在《刑事訴訟法》列明的八項證據之列。其二,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違反《立法法》中關於部門規章制定的約束性規定。其三,慫恿「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是對抗公安部的既有結論,給地市級以下公檢法挖坑。其四,被審查對像第十五條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剝奪司法人員獨立辦案權,羞辱法律人人格。其五,兩高(2017)3號解釋第十五條以《認定意見》形式明目張膽為610站台,迫使公檢法「依法」接受610操控。其六,國保支隊認定所謂邪教宣傳品,侵入出版物鑑定機構的權限範圍。

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立即啟動對兩高做出的法釋〔2017〕3號司法解釋進行審查,以便及時撤銷這份傷天害理、罪惡累累的偽司法解釋,並結束這場長達二十多年的、有史以來最為邪惡的、對正信和好人的迫害。

十一、向武漢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廳、公安部申請信息公開均遭不答覆

由於法輪功案件卷宗材料中經常出現地市級公安機關國保支隊內設機構作出的「認定意見」或「情況說明」類證據材料,用以「認定邪教宣傳品」,該證據材料成為決定案件走向的最關鍵的文件。其所謂的依據是兩高「法釋〔2017〕3號」第十五條即「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

因此張慧瓊依法向武漢市公安局申請信息公開:請公開武漢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政保辦公室/反邪教辦公室)具備的出版物鑑定資格證明。

向湖北省公安廳申請信息公開:請公開武漢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政保辦公室/反邪教辦公室)具備的出版物鑑定資格證明。請公開本省公安系統中具備鑑定出版物鑑定資格的單位。

向公安部申請信息公開:1.公安部執行的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第十五條相適應的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2.公安部製發的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第十五條相適應的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三級公安均瀆職未對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也未依法通知張慧瓊延期答覆。

因此張慧瓊依法向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郵寄《責令答覆處理信息公開申請書》,各級政府均不予任何回應。

張慧瓊依法向武漢市政府、湖北省政府、公安部申請行政覆議,然而覆議機關卻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書》,也未依法通知張慧瓊延期答覆。

張慧瓊已依法向江漢區人民法院、洪山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十二、高新分局國保大隊仍然執意構陷,欲把案卷移送審查起訴

幾年來,張林華、張慧瓊向高新分局國保大隊多次郵寄《刑事控告狀》等法律文書申請撤案、排除非法證據、解除扣押物品,在各類申請書中詳細的講述了此案乃冤假錯案,希望他們不要一錯再錯。然而儘管高新區檢察院已依法作出不批捕決定,但是高新分局國保大隊仍然執意構陷,近日欲將案卷移送審查起訴。


附高新區責任人相關信息: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政法委書記 黃峰 男,漢族,1968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學歷,現任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委員會、管委會副主任、政法委書記。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政法委負責人 夏小平

劉強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 劉強,男,漢族,1968年5月出生,中共邪黨黨員,現任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委員、工委政法委副書記、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兼)。負責公安、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協助徐盛敏負責信訪維穩工作。分管公安分局,聯繫消防大隊。承擔東湖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國保大隊長 高飛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警察 舒坦 男,1983年10月生。2001年入伍,2003年就讀於防空兵指揮學院。曾工作於湖南省軍區懷化預備役高炮團、武漢警備區,曾為花山派出所民警,後調到高新分局。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花山派出所警察 史雪榮,女,一九六九年生,中共邪黨黨員,大學學歷,一九九一年四月參警,現任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花山派出所橘園社區民警,一級警長。電話:18971109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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