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法律程序中,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連開庭的基本條件都不具備。然而在迫害法輪功的案件中,起訴書不送達竟毫不影響司法機構聯手枉法審理和判決。中共司法系統草菅人命的程度由此可見。只是,堂堂審判機關連「追究犯罪」的起訴書都不敢送達,他們究竟在怕甚麼?究竟是誰在犯罪?
一、程序違法普遍存在:家屬應對要點
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如果出現連起訴書都不敢送達的情況,建議家屬在律師會見親人時明確告知:
• 拒絕配合非法開庭;
• 要求起訴書送達後再過十天,才具備起碼的程序性開庭條件;
• 若親人被強行帶到法庭,可當庭提出要求法官迴避;
• 若迴避申請被駁回,還可依法申請覆議一次。
家屬也可以同步向法院督察、紀檢部門,以及同級檢察院、省高院法官懲戒委員會等渠道進行控告、舉報和投訴。
二、起訴書信息量巨大:可作為控告材料的重要依據
迫害案中的起訴書往往包含大量信息,呈現公檢法人員違法操作的整體過程。相關部門推動迫害的每一個程序環節幾乎都存在違法點。建議家屬和律師對起訴書中的違法細節進行逐項分析,並整理成控告書、舉報信等材料,形成系統性證據鏈。
三、「認定意見」長期作祟:需在反迫害中重點否定
二零一七年之後,絕大部份司法迫害的案卷中出現了「認定意見」類陷害材料,這個東西在近幾年的迫害中起到了非常壞的作用,它的荒謬性體現在多個方面,此前明慧的文章中也多有論述。
「認定意見」源於兩高為了濫用《刑法》第三百條出台的第三份偽司法解釋,即《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3號 )第十五條,全文是:「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這句話文字雖然不多,但包含的信息量、觸犯的「違法點」卻非常多,詳細論述請參見明慧文章《「兩高解釋」展示中共司法流氓詭詐》。
實踐中「認定意見」往往會有兩種所謂的認定結論,一種是直接誣蔑被用來作為陷害材料的大法書籍和真相資料為「×教宣傳品」,一種是將作為陷害材料的大法書籍和真相資料直接認定為「法輪功宣傳品」、不提「×教」二字。從司法鑑定主體資格的角度看,不管是哪一種「宣傳品」,「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都沒有權力去做甚麼認定或鑑定,因為國家對「宣傳品」是納入出版物管理的,而出版物鑑定機構是由出版行政部門主管,目前我們沒有發現任何一個「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具備出版物鑑定的資格。應對方案如下:
以行政訴訟應對刑事司法迫害,從公義論壇收到的反饋看,效果還是很好的。
「認定意見」類陷害材料幾乎是迫害案的核心,一方面它是中共司法機關看重和依賴的,另一方面,對它的抽絲剝繭能全方位深入揭示迫害案的非法實質。所以我們建議大家從信息公開入手徹底的、全方位的否定這類東西。為了便於操作,本文介紹一個簡易版的應對方案供大家參考實踐。
1、迫害剛一發生,即使同修剛被綁架還沒有走到司法迫害程序的公安階段,我們就立即著手開始對公安部、省公安廳、地市級公安局、省新聞出版局發起信息公開。
2、迫害發生後,案卷中發現「認定意見」
一般在檢察院階段允許閱卷時就會發現,有的迫害案在公安階段當事人可能就會知道。不管怎樣,從檢察院階段開始之後的所有迫害階段,比如法院階段、同修入獄及至出獄後,乃至二零一七年後被迫害的所有同修都可以參考以下建議去做。因為已經見到了「認定意見」,所以這個階段的信息公開內容可以更詳細些。
3、對於出具電子數據鑑定意見的應對方案
出具電子數據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有兩種,一種直接隸屬公安機關,一種是社會上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前者歸省公安廳管理,後者歸省司法廳管理。
(1)如果《鑑定意見》是由隸屬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出具,我們向省公安廳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
(2)如果鑑定機構是社會上的第三方中介機構、不隸屬公安機關,那麼它的鑑定主管機關是省司法廳。我們向省司法廳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提出的信息公開要求與「1」相同、後續應對也相同。
詳細內容參考:否定迫害換思路2026
https://gongyiluntan.org/viewtopic.php?f=135&t=25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