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氏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具體表現可概括為兩個方面:
其一,為鎮壓法輪功,江澤民把中國法律的程序法踐踏於腳下。
江澤民自公開展開對法輪功的攻勢開始,就利用權力製造偽證據。所有的警察、新聞記者都有任務,必須製造誣陷法輪功的新聞,並且是否造謊將直接與他們的經濟收益及名利掛勾,可謂手段無恥至極。這就等於把偌大個中國變成了謊言工廠。在謠言四起中,警察同時進行著超越法律程序、無需任何依據及法律手續地進行抓捕、搜查、拘禁、酷刑折磨,單位可以開除公職、收回住房、開除黨政軍學籍,用無形的刀扼住法輪功學員,最終置法輪功學員於死地。
法輪功學員依照《憲法》、《信訪條例》等法律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事實情況,被稱為與「政府」對抗,修煉法輪功是「與政府爭奪群眾」,把江澤民代稱為政府,從而把法輪功學員以「危害國家、擾亂社會」為由而無任何期限地拘禁以至勞教、判刑。在關押過程中,要承受其他犯人所不曾承受的肉體折磨、精神摧殘,還有的對正常人進行精神病治療,直至折磨致死。
其二,拋開實體法,殘忍折磨法輪功學員,江澤民犯下了數十種罪。
江澤民在把中國的公安系統變成了私家法西斯工具,他的政令像扼住警犬的繩索,統領著全國上上下下的公安部門。目前警察已為江氏折磨死了50餘名大法學員,判刑數百人,勞教數千人,關押數萬人,強行對正常人做精神病治療數百人。江澤民已喪心病狂,名為國家主席,實則衣冠禽獸不如。江所犯及領導的犯罪有:故意殺人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侮辱罪;誹謗罪;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誣告陷害罪;打擊報復證人罪;報復陷害罪;妨害作證罪;偽證罪;暴力取證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等等,罪名達數十種,卻還沒受法律追究,逍遙於法律之外。江氏還在大肆施虐,視中國的法律如白紙。
僅以一例說明。1999年7月,江氏利用國家民政部宣布法輪功為非法組織,因此抓捕了1996年早已申請解散的研究會成員、已無任何組織者身份的李昌、王治文等。可是10月,江氏竟然超越《憲法》等法律,創設法外特權,在海外個人宣布給法輪功定為邪教,然後,國內便以「邪教」為李昌、王治文等定罪。11月審判李昌等人時,那些偽證人的證詞前言不搭後語,一經質證,不時地引起旁聽者的轟堂大笑。大法學員的正義言詞,使旁聽者無不感歎。儘管如此,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仍為李昌等人以邪教罪判刑18--7年不等。中央電視台還將大法學員的陳述進行剪接製做、移花接木,欺騙視聽。這種無法無天、肆虐已極的現象使人們由衷地感慨:泱泱法制大國,竟然落到了江氏這等下作之流手中。。。
江氏一邊稱「法輪功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將法輪功事件拿到法律之外進行鎮壓,一方面又稱法輪功在「同法律較量」,視江氏個人為律,以江代法。江氏草菅人命,踐踏國法,且違反中國簽署的國際人權條約,公然破壞國際法準則,已成為人類的公敵,違背天理的叛逆,十惡不赦、死有餘辜。為了中國百姓的生命安全、為國法威嚴,為了世界人民的良好願望,我們呼籲:必須嚴懲江澤民!
中國法輪大法學員
200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