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大陸同修如何在沒有律師的幫助下,自己撰寫申訴書?
江氏集團鎮壓,迫害法輪功,為了達到欺騙公眾,掩人耳目的目的,秘密規定大陸律師不准為法輪功學員的案件進行法律幫助和辯護。為了揭露邪惡,講清真象,救度世人,更好地利用法律知識,反鎮壓,反迫害,現將如何撰寫刑事申訴書介紹如下:
3.1 向哪一家司法機構投遞申訴書?
對於司法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行為,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以及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等和對人民法院的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控訴等,均應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遞申訴書。根據大陸人民檢察院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分工的不同,與法輪功學員申訴內容有關的職能部門主要有以下:
3.1.1 法紀檢察部門: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這裏指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限於公安,國安,法院等司法部門的人員,也包括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如「610辦公室」人員,企事業單位的領導,保衛部門的工作人員等。
3.1.2 監所檢察部門: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對監管場所的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勞動教養所也由人民檢察院監督。
3.1.3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3.2 刑事申訴書應有哪些部份?
刑事申訴書主要有五部份組成:
3.2.1 被告人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務,住址,民族被告人可以一人,也可多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或住址是重要內容。但如確實不知真實姓名的,可註明被告人面目特徵或綽號等,由檢察機構人員偵查。
3.2.2 原告人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住址,民族。
3.2.3 案由:提出申訴案的理由
3.2.4 犯罪事實和證據
3.2.5 訴訟請求和法律依據
3.2.6 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根據情況,可有可無)
此致×××××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申訴書應打印一式多份,主送檢察院二份。
3.3 撰寫申訴書時應注意的事項
在大陸現實環境下,撰寫申訴書,主要部份在犯罪事實和提供證據。其中尤以提供證據最為困難。因為江氏集團鎮壓,迫害法輪功學員,是披著合法的外衣,利用國家機器,使用權力機構,在編織謊言,羅列罪名,以「莫須有」方式進行的。法輪功學員處於被鎮壓,被迫害,被監管,失去自由或無權無力的情況下控告有關惡警,監管人員的。所以,在收集提供,保存證據方面面臨著很大困難。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註﹕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有關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痕跡。書證是指能夠以文字,圖形,符號等所表示的內容,真實情況的文件,憑證。)
(二)證人,證言;(註﹕證人是指除該案當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是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機關陳述有關案情的自然人。而證人證言則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三)被害人陳述;(註﹕被害人陳述,是指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事實及案件的真實情況向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辯解和供述。)
(五)鑑定結論;(註﹕鑑定結論是指由有關專家對訴訟中某些有爭議的並具有專門性的問題,運用專門知識和現代科學手段進行檢測,分析,鑑別以後,所提供出的結論性書面意見。)
(六)勘檢,檢查筆錄;(註﹕勘檢,檢查筆錄是指司法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進行勘檢,檢驗時所製作的實況記錄,以及對與犯罪案有關的物品,人身體進行檢查時,所製作的客觀筆錄。)
(七)視聽資料;(註﹕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帶,錄像帶,光盤和電腦及其他科學技術設備儲存的電子音像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出,法輪功學員可以收集、提供、保存的主要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部份鑑定結論和視聽資料。
(1)注意收集一切有關的物證,書證,並加以妥善保存,不輕易出示給其他人,注意安全;
(2)注意收集一切有關的證人證言,如有法輪功學員當時在現場,可請他們作證。最好先將證人證言做成書面文字形式,以利保存;
(3)當被害人獲得自由時,儘快將身體傷殘部位照相留存,並做醫檢,由醫務工作人員出具正式的檢驗報告。造成精神傷害的,儘快做精神科鑑定。
(4)儘量詳細,真實地做好被害人陳述,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徵;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行為人的言行,犯罪經過,後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後事實,時間的一致性。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真實可靠。
4. 舉例說明如何撰寫刑事控(申)訴書
(為維護法律公正,人名,地點等均為化名或虛構)
刑事控(申)訴書
一. 被告人:姓名:吳仁興,男,36歲(1968年4月5日出生)
北京市海澱區公安分局警察。北京市海澱區長春橋路15號
被告人:姓名:江士皋,男,24歲(1980年1月17日出生)
北京市海澱區公安分局警察,北京市海澱區長春橋路15號
被告人:姓名:譚小莉,女,30歲(1974年6月8日出生)
北京市女子勞教所管教
被告人:姓名:麥銀鋁,女,20歲(1984年X月X日出生)
北京市女子勞教所被勞教人員(因賣淫行為關押)
被告人:姓名:杜平凡,女,23歲(1981年X月X日出生)
北京市女子勞教所被勞教人員(因吸毒,販毒關押)
原告人:姓名:蔣真賢,女,32歲(1972年5月18日出生)
北京市海澱區中學教師北京市海澱區白石橋路27號
二. 案由(控告案理由):
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分別違反了刑法有關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猥褻侮辱婦女,強姦婦女,刑訊逼供,體罰虐待,故意傷害和敲詐勒索罪等規定,原告人為此特依法提出控告。
三. 犯罪事實和證據:
1.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八日晚,大約10:25分左右,有街道居委會的人敲門,聲稱查戶口,我不知有詐,為他們開了門。門一開就擁進五、六個人。為首的男子自報是海澱公安分局的,叫我去分局走一趟。我當時就問:「你們不是說要查戶口嗎?為甚麼又要去分局?你有證件嗎?請出示。」這時街道居委會的人介紹說:「這是咱們分局的吳仁興科長。這時吳仁興就命令其他警察搜查我的房間。有三名警察就在我的房間裏搜找有關法輪功書籍、材料及錄音錄像。我就質問吳仁興:「你有搜查證嗎?你這樣無理搜查是違法行為。」吳仁興就陰笑著走到我的面前,不懷好意地上下打量著我,他的臉幾乎貼到我的臉說:「看來人民教師就是不一般,還懂些法律知識。我告訴你,拘傳證,搜查證我都有,你找江澤民要去。」吳仁興說著就架著我的右臂,另一個年輕些的警察架著我的左臂,連拖帶拉的把我拽到門外的警車邊(吉普車)。他們打開車後門,讓我上車,我就質問他們:「你們有甚麼權力拘傳我,請出示拘留,逮捕證件,沒有證件,你們就是違法拘禁。」這時那個年輕些的警察就說:「咱們人民教師還真厲害,說的頭頭是道。」我注意到他的警號是×××××。他和吳仁興使了個眼色,然後說了聲「抬」,他們倆人就一邊一個架胳膊抬腿的,往車裏塞我,我就用腳蹬著車廂邊不進車,邊叫喊:「警察執法犯法,違法抓人,法輪大法是正法!」並掙扎著。但突然我感到吳仁興有隻手在摳摸我的陰部。當時我穿的是裙子。我臀部本能的一緊,就被他們推進了車。那年輕的警察順勢抓我的左乳房一下。我低聲說了句「可恥」。當我坐到車裏時,就看到兩個警察抬著,抱著從我家裏搜出的HP電腦一台,打印機一台,有關法輪功書籍五本,CD盤,錄音,錄像帶數十盤,放在車裏。但他們沒有出示任何搜查證,也沒有給我沒收財物的清單。
他們將我押到海澱公安分局,當時大約晚上十二點鐘。他們把我從車上生硬的拽下來,並將我單獨關進一個小黑屋,戴上手銬。我站在屋裏呆了幾分鐘,等眼睛適應了黑暗,逐漸看清了裏面的情況。屋裏只有一個木板床,靠在左牆角。牆上方貼著天花板有一個二十公大小的方形通風口,還裝著井字鐵條,從這裏透過一絲光線。可能由於通風不良,小屋裏有一股霉臭味,而且非常潮濕。我只好坐在木板床邊靜思著這晚發生的一切,也思考著將要發生的事。大約又過了二個多小時,小屋外傳來了腳步聲。隨後「啪」的一聲,屋裏電燈被打開了,當時晃得我睜不開眼。我聽到門開了,恍惚看到有兩個人走進來,還夾著一股酒和飯菜味。我定睛一看,還是吳仁興和那個年輕的警察。我本能地,防衛性地從木板床上站起來,問到:「你們又來幹甚麼?」吳仁興說到:「沒甚麼,只是例行公事,檢查檢查。」說著就從腰間拿出手銬的鑰匙,走到我身邊。我抗議到:「檢查婦女要由女工作人員進行。」吳仁興就說:「女的不上夜班,只好由我們男的代行公事了。」那個年輕警察一邊淫笑著一邊幫腔:「就是,就是」。他們說著,就打開我的手銬,跟著,年輕警察就把我的左手扭到背後,吳仁興把我的右手從我的頭部右側扭向後方,然後,將我左右手成對角線方式銬在一起,使我的雙手不能動。這時,我馬上意識到會發生甚麼事情,我嚴正地問他們:「你們要幹甚麼?你們難道要執法犯法嗎?「吳仁興說:」你說的不完全對。江澤民說:對法輪功學員,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更不用說玩幾個女人了。「說著他們兩人就把我撲倒在木板床上,吳仁興撩開我的裙子,使勁往下扯我的內褲。我的雙手被他們用手銬銬在背後,一點也動不了。因我橫躺在木板床上,臀部在床邊,雙腿著地。我只好夾緊雙腿,以抵抗他們強姦。他們兩人一人掰我一條腿,還用手掐我大腿內側的肉,使我的雙腿分開了。吳仁興首先站著姦污了我,在他退下內褲時,我看到在他左小腹近腹股溝處有一大小如五分硬幣(約十毫米直徑)的黑痣,他口中的呼吸都帶著酒氣。之後,那個年輕的警察也跟著姦污了我,在他露出生殖器時,我看到,在他龜頭右邊10-11點位置上,有一塊花生米粒大小的皮膚呈粉紫色。他行奸時,還強行索吻,使勁揉搓我的乳房。奸後,他還扯我的裙子,用裙邊將他的陰莖擦乾淨。他二人強姦之後,又把我的手銬打開,重新銬在前邊,還威脅我:」不許將此事告訴任何人,否則,讓你死無葬身之地。「
2.第二天,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九日,一天時間,除了在我的要求下,去了兩三次廁所之外,沒有任何食品和飲水。我只好忍飢挨渴地熬著。一直到了大約晚上九點多鐘,吳仁興和那個年輕的警察,我從別人那裏知道他的名字:江士皋,將我從小黑屋押到預審室進行訊問,他們強迫我放棄修煉法輪功,並說了很多污衊法輪功的話,強迫我寫「悔過書」,遭到我的抵制後,他們先是體罰虐待我,讓我九十度弓身站立,雙臂後掠高抬,雙腿並直站立。他們還特意把食品和飲料放在我面前的桌子上,在我面前又吃又喝。然後,吳仁興拿杯飲料到我面前,說:「你看看,寫個「悔過書」,就會有吃又有喝,何必太認真了。」我不理睬他,他就使勁抓著手銬,向上提我的雙臂,頓時痛的我豆大的汗珠順著額頭滴到地上。就這樣,我以這種姿勢站立了大約四個小時,其間,稍有變態走形,就會遭到吳仁興,江士皋或用燃燒的香煙頭或電棍,燒灼或電擊。我的汗水將面前的地面都滴濕了一片,當時手臂和腿部都留下六至七處他們燒灼或電擊的痕跡。
到了大約夜裏一點多鐘,吳仁興和江士皋看到還是不能將我轉化,就不耐煩了。吳仁興說:「你個臭娘們還挺硬,我就不信鬥不過你,轉化不了你。」說著,他和江士皋就把我架到預審室的裏屋。我看到裏屋有很多刑具,像皮鞭,木棍,鐵條,電棍,老虎凳,房樑上還掛著三,四根拇指粗的繩子。
吳仁興,江土皋把我銬在背後的雙手,用繩子捆住手銬,往上吊我,我的雙手,雙臂被提了起來,身體的重量都壓在雙臂,雙手上。窄窄的手銬子,勒得我的雙手疼痛難忍。吳仁興,江士皋每人手裏提著根電棍,他們故意用電棍往鐵椅子上放電,弄得電弧光亂閃,以此恐嚇我,強制我放棄修煉法輪功。江士皋還很不規矩地對我摸腿捏屁股,假裝憐憫地說:「瞧長的細皮嫩肉的,還真捨不得收拾你。」我聽著,覺得他們真是不知羞恥。我只好正義、嚴肅地說:「請你放規矩點。人民警察應該依法辦事,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信仰的權利,也有不信仰的權利,其他任何人不能干涉。」吳仁興就反駁說:「甚麼憲法呀。在中國憲法不如現官,現官不如現管。江澤民是現官,他說消滅法輪功,我就是現管,我管你,就是我說了算。」說著,他就用電棍電我的胸部乳房,頓時我感到像萬箭穿心,萬針同刺。隨著電棍放電的頻率和次數,我的心跳也隨著呈不規則跳動,呼吸也不自主了。江士皋的電棍也開始在我背後放電,主要在臀部,腿部。他們一邊電,一邊問:「還煉不煉了?」我就回答:「煉,煉,煉。」他們放電的時間,隨著我說:「煉」的次數,逐漸加長,我的聲音也愈來愈小,直到我失去了知覺。
這樣的酷刑幾乎每一、二天就重複一次。還有一次是讓我坐「老虎凳」。在六月二十九日晚十點,吳仁興,江士皋將我拖到預審室裏屋的行刑室,放在「老虎凳」上,雙手五花大綁在老虎凳背上,口裏勒個寬布條。雙腿從大腿根開始,每二十公分綁上一條皮帶並煞緊,共三根。然後在腳脖處加墊磚塊或硬物。他們邊加邊問,由於大腿不能高抬,隨著腳脖處加墊物的增高,反關節壓力造成的疼痛是劇烈而持久的,疼得鑽心,汗水順著面頰淌下來。他們每問一下,我就搖搖頭,直到疼的昏過去。
就這樣我被他們關押了三十天,到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七日,北京海澱區公安分局才將我釋放。街道居委會,海澱區教育局「610辦公室」,派出所還要將我直接送往北京女子勞教所,由於我的身體極度虛弱,勞教所怕我死在那裏,擔負責任,就拒絕接收我。所以我只好暫時被送回家。他們還派二個人晝夜在屋外監視我的行動,我一出門就有人尾隨跟蹤。
回到家後,我將留有精斑的內褲及裙子換下後,原樣不動地收藏好。用照相機將手,腳,腿及身體所有受傷留下的傷痕做了拍照。然後,又去醫院做了醫學檢驗及鑑定,對外傷進行了處理,醫生開具了有關鑑定診斷證明。我從母親口中得知,在我被關押期間,吳仁興,江士皋還到我家非法搜查了二次,均沒有出示任何證件。而且還向我母親敲詐了人民幣五千元。當時有目擊者在場。
3. 二週後,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大約十點鐘,在街道居委會人員的帶領下,派出所,海澱區教育局610辦公室,等四,五個人坐著警車來到我家,以到派出所訊問為名,將我從家中強行架上警車,直接送到北京女子勞教所。
大約在一點左右,我被送到北京市女子勞動教養所。這時,居委會,派出所及610辦公室的人才向我出示北京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勞動教養決定書」,上面寫著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我勞動教養二年。在對我進行例行的身體檢查後,就將我押送到囚室。北京女子勞教所負責我的管教是譚小莉,女。兩個包夾是麥銀鋁,女,20歲,因賣淫被勞教。另一個是杜平凡,女,23歲是因吸毒,販毒被勞教的。這兩個包夾人員,均是女子勞教所中的被勞教人員,管教人員用她們監視,看管法輪功學員。當我被關押到女子勞教所後,我的每一言一行都受到她們的監視,還寫記錄,隨時向管教人員彙報。由於我堅持不寫《悔過書》,不罵法輪大法,堅持打坐煉功,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管教譚小莉,被勞教人員麥銀鋁,杜平凡,罰我面牆而跪,而且是跪在三角鐵上,當我拒絕時,她們三人就向後撅我的雙臂,使我頭朝下,然後抓著我的頭髮,往牆上撞我的頭。頓時,撞得我眼冒金星,頭顱劇痛,撞到六、七下時,我感到有一股熱血從頭上順著面頰流了下來,但我還是拒絕寫《悔過書》。她們三人氣急敗壞,譚小莉就讓麥銀鋁,杜平凡去抬「死人床」。
這「死人床」又名「燕兒飛」,是一張帶鐵床頭床尾的木板床。有的木板床板上還掏個洞,方便床上人大小便。我在此之前就有所耳聞。當麥銀鋁,杜平凡抬來那「死人床」時,我看到那床上血跡斑斑,連黑色鐵床頭,床尾也是血跡斑斑。譚小莉命麥銀鋁,杜平凡將我抬上床。麥,杜兩人將我抬起來往床上一扔。然後她們三人拽手的拽手,拉腿的拉腿,將我右手臂,左腳對角線使勁用繩拴住後向兩頭拉緊,我感到像要拉裂我的右手和左腿似的。她們在覺得實在拉不動時,就將繩子固定在鐵床頭,床尾上。然後又把我的右手,左腳栓在床頭,床尾上。我就這樣被呈「大」字一樣被栓在床上,左低右高。我躺在光床板上,整個身體疼痛難忍,像撕心裂肺一樣。譚小莉還叫著:「抬她到外邊,餵蒼蠅,蚊子,曬太陽。」麥,杜二人就將我抬到屋外,故意將我放在太陽光下。七月的太陽是驕陽似火,照在身上火辣辣的。加上蚊蟲的叮咬,疼癢難忍。由於我的四肢均被拴住,不能動,不能驅趕蚊蟲,不能活動筋骨,全身先是疼痛,繼而麻木,最後失去知覺。
4. 七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女子勞教所管教譚小莉為了懲罰我,對我禁水,加上每天在太陽下暴曬,每天只小便一、二次,沒有大便,嘴唇乾得裂口子。為抗議她們對我進行的非法酷刑,體罰虐待的行為,我宣布進行絕食。到了七月三十一日,譚小莉見我已絕食四天,身體出現嚴重脫水現象,整天處於昏迷或半昏迷狀態,就給我進行灌食。
在勞教所裏進行的所謂「灌食」,已完全不同於醫療衛生機構為了挽救或延長患者的生命,而進行的人道主義灌食。他們的灌食,已經成為一種新式的,披著「人道主義」外衣,野蠻,殘忍的酷刑。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大約三點多鐘,她們用一種透明較硬的塑料管,有小拇指粗,也不消毒。譚小莉就讓杜平凡使勁按著我的頭,不動。因我的四肢被綁在「死人床」上不能動,麥銀鋁用手掐我的兩腮,並掐著我的鼻子,讓我不能呼吸,只能張開嘴進行換氣。這時,譚小莉就快速的將塑料管插進我的口腔中,當我試圖用牙齒咬住塑料管時,麥銀鋁就使勁掐我的兩腮,譚小莉就往我食道中插塑料管,根本不顧因插管引起我的生理反應。當時我感到像有一條毒蛇從我的口腔中順著食管往下行,我的喉頭因有大而長的異物進入,就不由自主的產生吞咽動作。而食道及胃部因有異物快速進入,造成巨大的不適,而產生痙攣和排斥。而管教譚小莉見到因插塑料管給我造成的痛苦狀態,不但不放緩往我口中插管的速度,反而殘忍的插插拔拔塑料管,以此為樂。這時我喉頭,食道,胃部像被毒蛇噬咬了一樣,疼痛,痙攣,排斥,吞咽,都湊在一起,但卻欲吞不行,欲吐不能,咽不下,吐不出。血液,唾液,胃液都堆集在喉頭,堵住氣管,而我的鼻子依然被麥銀鋁掐著,不能通氣。一時間,因不能呼吸了,我憋得胸部起伏,臉發燒,胃裏,肺裏像憋了一團火一樣,要噴發出來。譚小莉她們三人見狀也一時停了手腳。這時我身體一震,一股帶有血腥味的一團東西從我的胃底,強烈地噴發出來,連同插進的食管,也一同噴出來,落在我的身上,地上。之後,我才緩了一口氣。譚小莉見狀,很不高興。三個人罵罵咧咧地收拾東西走了。
如此灌食,在八月二日,八月四日又進行了兩次。
5. 在北京女子勞教所,她們每天都強迫法輪大法弟子超強度勞動,而且經常,隨意縮減或剝奪法輪大法弟子的睡眠時間。例如: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連續三天,譚小莉為了強迫我放棄修煉法輪功,指使麥銀鋁,杜平凡輪流看管我,不讓我睡覺,讓我面壁而站。十二月十五日我整整站了二十個小時。從早上四點站到晚十二點。因站的時間太長,腿腳發腫,實在站不住了,而跌倒在牆邊。又被麥銀鋁,杜平凡拖到木板床邊「坐板」,還是不讓我閤眼睡覺,有時感到實在太困時,只要我一閉眼,麥杜二人就大聲叫喊,用木棍敲我的頭,或往我頭上澆冷水,或用鞋底打我臉。一直到十二月十七日晚我睏得睜不開眼而昏倒在地上。
6.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北京女子勞教所關押一年時,因長期的迫害,造成我的身體健康急劇惡化。女子勞教所只好讓我保外就醫。
四. 證據:
我現保留的證據如下:
1.物證:留有精斑的內褲及裙子;
2.書證:醫生鑑定診斷證明;傷情照片
3.證人證言
五. 法律依據和要求:
1.根據上述犯罪事實和有關證據顯示:被告人吳仁興,江士皋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項,強姦(輪姦)罪;第二百三十七條猥褻,侮辱婦女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第二百四十八條,體罰虐待罪;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和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
2. 譚小莉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第二百四十八條,體罰虐待罪;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罪。
3. 被告人麥銀鋁,杜平凡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四十八條,體罰虐待罪(和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與譚小莉)
4. 附帶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第三章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如下:
(1)被告人吳仁興,江士皋必須返還敲詐的人民幣五千元於我母親;
(2)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為賠償義務機關(A),北京市女子勞動教養所為賠償義務機關(B)。具體賠償要求細節情況請見賠償申請書。
此致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或北京市中級人民檢察院
控(申)訴人蔣真賢年月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