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有偶的是,雖然兩起迫害遠隔千里,一個在吉林,一個在湖南,迫害者的說法卻驚人的一致。吉林省農安「610」辦公室馬主任說:「在這我們說了算,我們講政治不講法律,你們願上哪告就去上哪告。」湖南益陽市對大法弟子張春秋進行冤判的法官說:「現在是黨權代法要鎮壓法輪功,我們只能走過場,走形式,沒有辦法,這怨不得我們。」
講政治不講法律
中共在迫害法輪功中,從開始就把迫害作為政治鬥爭來對待,用法律羅織罪名是為迫害找藉口,欺騙中國百姓和實行迫害的各級人員。法輪功學員的罪名是被強加的,是中共用公檢法系統作為迫害的政治工具,而不是因為法輪功破壞了國家法律而遭到了迫害。
1999年6月7日,江澤民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發表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將法輪功的產生和迅速傳播說成「國內外敵對勢力同我們黨爭奪群眾、爭奪陣地的一場政治鬥爭。」
在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給法輪功定性5天後,即99年10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一個決定(《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提到要「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江澤民講話定調在先,人大常委的「立法」在後。
為使迫害合法化,江利用人大修改了法律。80年代末頒布的中國新《刑法》32第300條對於甚麼是邪教沒給出定義,也沒有實施細則。1999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刑法》第300條的實施細則,裏面給出了邪教的六條定義,但這個細則從頭至尾也沒有提「法輪功」三字,國家也從未通過任何法律的程序來認證法輪功到底符不符合這個細則中的定義。
打人犯法,使用酷刑犯法是人們都知道的公理,連中共的法律中,也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可以對在監獄裏被關押的人使用酷刑的條文。中共司法部在2006年出台了規範監獄、勞教系統警察的「六條禁令」,明令禁止毆打、體罰服刑人員等行為,情節嚴重者將被開除或辭退。「六條禁令」的主要內容是:嚴禁監獄勞教警察毆打、體罰服刑(勞教)人員,嚴禁違規使用警械、警車,嚴禁索要、收受服刑(勞教)人員及其親屬的財務,嚴禁為服刑(勞教)人員及其家屬以任何方式和藉口傳遞提供財物,嚴禁工作期間飲酒,嚴禁參與賭博。
2008年3月19日晚上湖南省津市監獄二監區改造大隊長張明指使惡警曾旺進,對大法弟子張春秋拳打腳踢,而後直擊頭部,第一輪襲擊10分鐘左右,口鼻鮮血直流;第二輪襲擊約9分鐘,已經血肉模糊;第三輪襲擊時他已意識到要置他於死地,於是厲聲怒斥警犯:「誰給你打人的權利。」邪惡之徒在強大的震懾下站立不住,這才制止了這起有意圖滅絕人性的害命惡事。由於張春秋頭部嚴重受創,淤血很多,全身到處青腫,昏沉沉的倒床四天。這種完全非法的迫害卻是在所謂「改造大隊長」的指揮下發生的,再次證明了中共的一貫態度:「講政治不講法律。」
中共的「黨權代法」
中共所大力宣揚的和諧社會的六大基本內涵中,民主法治列在首位。法治的本意是法的統治,即法在國家與社會生活著是統治權威和行為基準,居於支配一切的地位,任何人、任何組織,都必須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因而,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中共的實際運作中講的是「黨權代法」,「黨權高於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隨便改變法令,視政策大於法律,一旦二者發生衝突,寧取政策而捨法律。
於是,在迫害法輪功的十年中,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殺人犯法,殺共產黨要殺的人不犯法;搶劫犯法,搶共產黨要搶的人不犯法;誣陷犯法,抹黑共產黨要抹黑的人不犯法。相反,迫害法輪功的各級人員得到眼前升職和利益的獎賞,而跟黨走的人,又紛紛遭到了惡報,得了便宜把命丟的現象層出不窮。
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機構即現在叫「防範辦」的黨控機構,是根據甚麼法律運行的?1999年6月10日,在江的直接指令下,中共中央專門成立了「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中共中央「610」辦公室,作為它的決策和執行機構,擁有廣泛的絕對權力,凌駕於政府、司法等一切國家機構之上。2003年3月21日,中共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7中明確了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與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這說明了迫害法輪功的本來源頭就是中共,而不是因為法輪功犯了任何法。
中共青島市委於2009年2月27日下發文件(青辦發(2009)3號)到各區、市黨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黨委(黨組),中央、省駐青各單位黨委(黨組),青島警備區黨委,要求加強迫害法輪功。這份文件並稱是「根據中央和省、市委統一部署」。
文件中要求「市法院繼續落實好內審制度,深化工作指導,嚴格把關,『法輪功』類案件不允許出現無罪判決。否則就要在全國出第一例的政治笑話了,對涉案人員可根據轉化情況、立功表現,以及案件證據等,可減、可緩、可免,就是絕對不能出現無罪的情況。」這就是「黨權代法」的真實寫照,違犯法律,破壞法律實施的恰恰是中共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