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中,北京京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律師、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溫律師,曾告知法警,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時,只需進行證件的核實和登記,不需進行安檢。但法警堅稱「領導說必須接受安檢,否則不能進入」法庭。兩位律師最終被拒於庭外,無法為初芝梅做無罪辯護。
大東法院法庭在沒有律師出庭的情況下,對初芝梅進行非法庭審,僅用四十分鐘便匆匆結束。
以下是北京律師張律師、溫律師對瀋陽市大東區法院相關責任人的投訴、控告信:
投訴人:張律師,北京京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投訴人:溫律師,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投訴人:大東區法院警號為211780的司法警察(姓名不詳)
被投訴人:大東區法院司法警察大隊隊長(姓名不詳)。
被投訴人:徐芳,大東區法院刑庭法官。
投訴人作為初芝梅的一審辯護律師,曾兩次到大東區法院開庭,但均被該院司法警察(以下簡稱「法警」)以「不接受安檢不能進法庭」為由進行違法阻攔,使得辯護律師無法履行正常的辯護職責,進而導致被告人初芝梅無法獲得充份、有效的辯護。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兩辯護律師第一次到大東區法院準備初芝梅案開庭,但在該院大廳處被法警阻攔,理由是要經過該院規定的所謂的安檢後方可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溫海波與法警溝通,並告知其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具體條文附後),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時,只需進行證件的核實和登記,不需進行安檢,但警號為211780的法警不為所動,表示這是該院的規定,必須遵守,並要求律師出示最高法院的規定。在律師出示後,該法警又說其無法決定,要找領導即法警隊長請示。數分鐘後該法警回來,對律師說:「已經請示了領導,領導說必須接受安檢,否則不能進入法庭,誰來都得安檢。」律師針鋒相對:「如果領導的指示與法律規定相抵觸怎麼辦?」該法警無言以對,但仍堅持必須安檢。在雙方爭辯過程中,本案主審法官徐芳來到大廳,詢問律師還沒有進入法庭的原因,在得知因為安檢而沒有進入法庭後,徐表示這不是其職責範圍內的事,其無權過問、干涉,隨即又進入法庭。約半小時後,當事人的家屬及旁聽人員陸續出來,家屬告知律師「開庭被推遲了」。此後,兩位律師向該院監察室余立民主任進行投訴,要求立即停止這種違法安檢行為,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余表示回去研究後答覆,但至今如石沉大海,仍杳無音訊。
七月一日,律師第二次接到大東區法院的出庭通知書,開庭時間為七月三日下午一時。三日下午兩位律師準時趕到法院,被法警以同樣的理由拒絕進入法庭。庭審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沒有律師出庭的情況下「正常」開始,於二時十分結束,耗時僅僅四十分鐘,可謂神速!
需要強調兩點的是:第一,本案屬於公開審理的案件,但前後兩次開庭,法官只允許初芝梅的女兒一人進入法庭旁聽,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本案兩次開庭的時間均定為下午一時,在被告人初芝梅的數名家屬準時趕到法庭準備旁聽庭審時,法庭的旁聽席早已坐滿了旁聽的人員,顯然,這些人是事先安排好的,否則如何能在家屬之前進入法庭?他們佔據了旁聽席的全部座位,以達到阻止家屬旁聽的非法目的。這種非法阻止家屬旁聽庭審的行為侵犯了其他親友旁聽庭審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應當由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理;第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確定開庭時間後應提前三天通知辯護律師,而本案第二次開庭時法院顯然違反了該規定。
基於上述事實,投訴人認為本案存在如下違法情形需立即依法糾正,並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1、該院法警違法針對律師進行安檢,導致律師無法出庭辯護;
2、主審法官徐芳沒有履行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義務,致使一審時被告人無法獲得律師辯護;
3、兩次開庭,主審法官只允許一名家屬進行旁聽,違反「公開審理」的相關規定;
4、開庭通知書不符合「提前三天」之規定,要求追究主審法官的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