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接觸到的正義律師都認為:在批捕、送檢、開庭各個環節中,以法輪功學員家屬要人、講真相、律師配合指導法律手段的方式,使案子中各個環節停滯不前,退回到上一環節,最終達到放人的目地。比如在批捕的環節,給警察辦案人員講真相,告訴他們這樣迫害善良人是犯罪,警察明白真相後,不送檢察院,直接放人。到了檢察院,檢察官明白真相後,退回公安,幾次退回,不具備批捕條件就放人了。到了法院也是如此,若法官能夠將案子退回到檢察院,也有放人的可能。即使到了最後的環節──開庭,律師以抵制開庭、當事人拒絕開庭的方式也都可以使案子停滯。可是在這一環節的操作上是非常難的,成功案例非常少。
中共邪黨控制下的司法流程,也是舊勢力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機制之一,有了這個機制,沒有強大的正念是很難突破的。在法院開庭之前的環節,律師的作用並不大,只限於提供法律常識的講解,會見當事人,傳遞消息。主要是家屬及幫助打官司的同修起了很大作用。到了開庭階段,也是最後一戰的時候,邪惡聚集了很大力量,下了很多功夫,而法輪功學員這邊也集中了很多正的力量。正與邪的交戰中,可以明顯感受到邪惡的迫害,以及大法的超常神奇。這個階段,也是律師發揮作用的階段,對於律師如何在開庭階段發揮作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認識。
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利用常人中的法律來幫助法輪功學員,所以他們對任何違法的行為都是抵制的。在最高院的規定中,律師進入法庭是不需要安檢的,而很多地方法院有地方規定,一定要律師安檢。這時候,律師不配合安檢不入庭是合理合法的,達到的目地也是多重的。既可以表明自己堅持法律原則的立場,給人一種法院違法的印象,又可以阻止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審判,因為沒有律師在場的審判本身就是違法的。可是在這一點上,有兩種對於開庭作用的認識:一種認識是開庭的目地是給法官等法庭人員講真相,救度其人,所以律師應配合安檢,律師在法庭上講好真相,就是在救度眾生。這樣也不會刺激其人負的一面因素,講真相也能聽進去,可能會對被審者的結果有好處。
一種認識是中共邪黨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本身就是違法的,他們不配開庭審判法輪功學員,所以不能配合開庭。一旦接受安檢就相當於變相承認了邪黨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是合法的,這不是在配合邪惡嗎?即便是邪黨法院在無律師的情況下強行開庭,對於邪黨也是不光彩的,而法輪功學員是完全否定舊勢力的這種安排的。將來要清算的時候也是有理有據的。如果在不安檢的情況下進入法庭,律師已經佔了上風,在給法庭人員講真相的時候效果會更好,也可以達到救度眾生的目地。
兩種認識雖然差異較大,但都是被迫害的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律師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可是開庭是最後的正邪大戰,我們的目地不是要救度眾生嗎?是否要配合邪惡開庭關係到當地的正法形勢與整體的正法形勢,不能只是考慮個人表面的得失。
從法中我們看到一個道理:對於邪惡就是要清除,沒有任何的妥協。現在,邪惡已經衰落不堪,惡人在人間被清算,遭到報應。對於各地的正法形勢也存在這樣一種選擇,是清除邪惡不遺餘力,絕不妥協,還是與邪惡迂迴曲折的打交道,反反復復的陷入「迫害,判刑,釋放,再被迫害」的怪圈。
對於打官司而言,在正邪交戰如此尖銳的時刻,就是要不遺餘力的清除邪惡,不妥協,不給邪惡喘息機會,在各個環節都不配合邪惡,不承認舊勢力的安排,不陷入邪黨迫害機制的圈套。在開庭時,絕不承認邪黨的所謂規矩,不承認邪黨迫害正法修煉者的法律。來了就是清除邪惡,救度眾生來的,我們不是為了人間的對與錯,而是要分清邪黨的正與邪。只有這樣,一個人開庭不配合邪惡,第二人開庭不配合,更多人都不配合的時候,本地的正法形勢才會發生根本的改變,這是更大範圍的講真相救人。讓本地所有的司法人員都知道法輪功學員是正義的,絕不會配合邪黨的開庭,法輪功沒有罪。
相反,本地法輪功學員不能堅持原則,有時配合邪惡開庭,有時不配合邪惡審判,邪惡時而得逞,時而失敗。本地的正法形勢不會向好的方向轉變,只能使邪惡騷擾不斷,眾生不能被大量救度。甚至主審法官都不能得救。有的法官對法輪功學員輕判,不是明白大法真相,不是明白了法輪功是無罪的,而是認為法輪功是邪教的前提下,可憐其人而做出的判決。這是在救人嗎?
在當前形勢下,法輪功學員針對公檢法司系統不可能面面俱到,一個不落的講真相,那麼就需要一個整體的形勢,形成一個眾所周知的認識,那就是對於法輪功的案子都是無罪辯護,法輪功沒有罪。回想法輪功學員在全世界講真相,人們不都有了一個基本的共識嗎──法輪功是被中共迫害的。法輪功學員不可能針對全世界所有人講真相,但我們堅持的原則逐漸的被人們所熟知。
法輪功學員被中共迫害,進入中共司法程序之時,就已經不只是對法輪功學員個人的迫害,而是對法輪功整體的迫害,涉及到本地正法形勢的變化,所以我們就要站在整體的角度考慮問題,做事情。所以我們在任何階段,任何部門,都不能聽從中共邪黨的命令,指揮和指使。堅持正法原則,清除邪惡,不遺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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