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關押
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孫相弘女士來到中山區法院,隨袁曉曼的親友一起進入法庭參加旁聽。開庭後十分鐘左右,幾個警察進入法庭,要求參加旁聽者出示身份證,並做記錄。孫相弘因為未帶身份證,被警察要求離開法庭。
孫相弘離開法庭後,來到法院大廳等待參加旁聽的其他親友。這時,一名著便衣的男子帶著幾名警察進入大廳。著便衣男子身高一米七左右,長方臉,可能是中山區國保副大隊長曹訊兵。他見孫相弘站在大廳裏,便一直朝她看,孫相弘隨後離開大廳,站在法院門口繼續等待。不一會,著便衣男子帶著幾名警察來到法院門口,問孫相弘站在門口幹甚麼;當得知她是來參加旁聽的,便指使警察將孫相弘劫持至天津街派出所。
在天津街派出所,孫相弘告訴警察,「參加旁聽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我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我辦的小學托管班,今天是週三,孩子們上半天課,十一點半放學,現在快十一點了,我得去學校門口接孩子們。」警察不聽,將她關在一間屋裏,並派一名女警坐在門口看著她。
下午,警察王吉祥給孫相弘做筆錄。王吉祥說法輪功是×教(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孫相弘善意地告訴他,國務院和公安部認定的十四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法輪功是正法,是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隨後,孫相弘問王吉祥,「你們把我從法院門口帶來,我犯甚麼法了?參加旁聽是我的合法權利。」對此,王吉祥避而不答,只是問關於法輪功的問題。最後,王吉祥讓孫相弘在筆錄上簽字,孫相弘堅持自己沒有違法犯罪,拒絕簽字。
不一會又來了一名年輕警察,讓孫相弘站在牆邊,要給她照相。孫相弘拒絕照相,警察用力扯她,把她的大衣裏子都扯開線了。孫相弘嚴肅地告訴他,「你是公安人員,你知不知道你在執法犯法,我出去要告你。」警察愣了一下,然後看著她說:「你告,你現在就告」,說完就走了,沒有再給她照相。
非法抄家
傍晚五點左右,王吉祥帶著兩名男警、一名女警來到孫相弘家非法抄家。當時托管老師正在輔導孩子們寫作業。孩子們看到孫相弘,高興得圍著她,告訴她他們今天的表現。一名年紀較大的警察對孫相弘說:「這些孩子們很喜歡你。」孫相弘說:「我也很喜歡他們。」
看著天真無邪的孩子們,托管老師說:「別當著孩子們的面,等家長把孩子們接走後再說吧。」王吉祥帶著警察進了臥室,孫相弘關上了臥室的門。沒過幾分鐘,王吉祥說:「不等了,現在就抄!」警察們便當著八、九歲孩子們的面開始抄家。讓人萬萬沒想到的是,王吉祥把一個男孩子叫到面前,問男孩子他父親的電話;男孩子膽怯地告訴他後,他給孩子父親打電話,說:「我是警察,在你孩子的托管班這兒,他托管班老師是煉法輪功的。」
警察甚麼也沒有抄到,王吉祥敲開孫相弘家對門鄰居的門,讓鄰居簽的字。
非法拘留
晚上八、九點鐘,王吉祥和一名年輕警察強行把孫相弘帶到大連市第二拘留所,對她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在拘留所,警察讓孫相弘十個手指按手印,孫相弘拒絕按手印。王吉祥和另一名警察用力掰她的手指,強行按著她的手指按手印。那名年輕警察用手使勁掐著孫相弘的後脖子,向下壓她的頭;王吉祥把孫相弘的一隻手臂擰到背後,用力向上提。整個過程警察都在公然執法犯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
在拘留所期間,孫相弘因為拒絕穿犯人必須穿的馬甲被關進小號。孫相弘丈夫在外地工作,因為此事特地趕回來去拘留所看她,因為她拒絕穿馬甲,警察不讓她與丈夫見面。
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後,孫相弘丈夫來拘留所接她回家。在路上,孫相弘丈夫對她說:「這件事你沒錯,是他們不講理。共產黨不講理,跟它沒理可講。」
現任政府強調「依法治國」,自二零一三年後出台一系列規定,明確國家領導人和執法人員對重大政策和經辦案件負責,實則是在逐步與江澤民利益集團的迫害政策相剝離;再看看大批積極參與迫害的落馬高官: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李東生、薄熙來、王立軍……,明眼人都在為自己留後路,為自己參與迫害推卸責任。
參與迫害孫相弘女士的相關人員已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雖然無端遭受了精神和肉體的雙重傷害,但孫相弘女士並不怨恨傷害她的這些人,作為一名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她更希望他們能夠了解法輪功真相,明白參與迫害會給自己帶來的惡果,從而懸崖勒馬,將功補過,在心理上站在良知和正義一方,為自己留下一個未來。
相關責任單位:
大連市天津街派出所
地址 :大連市中山區民意街42號 郵編:116000
電話:0411-82635874
附:警察在綁架拘留孫相弘女士的過程中,至少涉嫌觸犯了《刑法》以下條款:
1、非法拘禁罪:指以非法扣押、關押、綁架或者其它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刑法第238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2、非法搜查罪:指無權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為。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3、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為。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4、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第39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