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早上七點半,李玉梅與閻善衛剛從家裏出去,在灣裏南小區廣場被開發區灣裏派出所警察綁架。當時廣場上有很多晨練的目擊者。
據目擊者說:所有參與綁架的人都穿著便衣,一窩蜂地衝上去,把人壓在地上。閻善衛當時高喊:「法輪大法好!」「你們憑甚麼抓好人?」當時他們沒有任何正面回答。
參與綁架的是開發區灣裏派出所付明武等人,他們搶走李玉梅的包,從包裏拿出鑰匙,在家中無人的前提下去家中抄家。然後灣裏派出所到他女兒的單位松葉幼兒園綁架其女兒,並劫持到家中。
女兒看到家中已有十四、五個人,全是便衣,沒有警號,也不說是哪裏的。其中一名警察說:「你爸媽已被抓到灣裏派出所了。」讓其女兒「好好配合「。當時他們沒有出示任何證件,也沒有搜查證,十四、五個男便衣在家中逼迫其女兒錄像、照相,然後又劫持到灣裏派出所非法審訊並逼其女兒簽字。
以「破壞法律實施罪」為名,在開庭時,公訴人將其女兒的簽字作為迫害閻善衛和李玉梅的「證人」,給其女兒心裏造成很大的傷害。
根據事實和現行法律,辯護人認為,起訴書對李玉梅的指控,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不能成立,李玉梅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