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澤民在任職時濫用職權,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設立專門負責搞迫害的「610辦公室」,1999年7月20日以來,操控公檢法司以及政府各級人員踐踏中國憲法和法律,在全國發起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迫害修心向善、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善良群體。江澤民操控「610辦公室」在各地實施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殺」等滅絕政策,使用了古今中外最卑鄙、最流氓、最慘無人道的各種手段。
謝振佑控告說,「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傾國之力,也把整個國家拖入災難的深淵,使整個社會的道德被全面摧毀,所使用的迫害手段包括酷刑、虐殺、強姦、關入精神病院、注射不明毒藥迫害、活摘器官等,致使道義、良知、人性、做人的基本準則已蕩然無存。法律被踐踏,真相被扭曲,道德被敗壞。對法輪功的鎮壓,實際上是對整個社會良知最徹底的踐踏。現今中國大陸所有人都在承受道德下滑後,所帶來的苦難,身在其中,人人自危。」
根據刑法規定,江澤民觸犯了《憲法》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犯下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非法拘禁罪、誹謗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等。
以下是75歲的謝振佑先生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
一、修大法 九天獲新生
我於1996年8月喜得大法,我和妻子都走上了修煉之路,獲得新生。
在修煉之前,我患嚴重的哮喘,六月天不能下冷水;高血壓常在90-240,頭昏得走路怕摔跟頭;因我在西北高原部隊工作了18年、患了高原性心臟病,到了地方頻繁發作,心跳每分鐘二百多次,救心丸不離身,到了靠藥活著的地步。
妻子1993年前,一直是省直單位的先進個人、模範幹部,多年來拼命工作,積勞成疾,40多歲就因患腎功能衰竭、心跳過緩、內類風濕等多種疾病。經醫院認定已喪失勞動能力,於1993年提前十年病退,此時她生活難以自理。每月單位送退休工資,4百多塊錢她都數來數去數不清,所以由我代收。94年4月,妻子又患了乳腺癌,術後皮膚和肋骨無法癒合,每天要抽積水、注射化療藥物。再後來發展到全身肌肉脹痛,無藥可治,靠我給她刮痧減輕點疼痛。開始七至十天把全身上下刮一次,每次需2小時,後發展到一至二天刮一次,每刮一次冬天我都全身被汗水濕透。真是看不到盡頭。為了好病,妻子學過很多氣功但無濟於事。
96年8月,經鄰居介紹我們參加了在十二中學內辦的法輪功創始人連續九個晚上的講法錄像學習班。從此後,我們走上了修煉之路。從修煉之日起,我丟掉了所有的藥和治病用的儀器及藥罐子,妻子的痧也不刮了,多種頑疾在不知不覺中奇蹟般的消失,我幾十年的哮喘、高原性心臟病也不治而癒了。我們真正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愉悅。
鄰居、同事看到後,非常驚奇,都讚法輪功好。我們的親屬、好友百餘人也都走入大法修煉的行列,我的弟弟在當地當村支書,修大法十餘天,多年的羅鍋背直了,幾十年的煙酒戒掉了。
在以後的日子裏,我們嚴格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人,遇到矛盾找自己的原因,說真話、做真事、誠實守信。我們活的充實、灑脫。而且越來越年輕。
二、修煉「真善忍」做好人被迫害
99年7月20日,我們聽說北京抓了大法總會負責人,抱著對政府的信任,妻子獨自乘飛機到北京上訪,要求還師父清白。下飛機半個小時,就被四個警察綁架關到天安門派出所,晚上八點,又被押到了萬壽山體育館,凌晨三點,來了大批的軍人,妻子被強行遣送到石家莊後走脫。
同年7月22日,江澤民置全國千百萬人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的事實於不顧,一意孤行發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操控全國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鋪天蓋地、連篇累牘的滾動播放中央電視台編造的虛假新聞,大肆誹謗法輪功創始人和法輪功,對法輪功進行妖魔化抹黑、栽贓誣陷。
10月27日妻子再次去北京上訪。28日下午到國家信訪局反映法輪功的事實,在信訪局門口一站,就被公安不由分說都推上了警車,關押到北京西城區看守所。12天後被押回長沙,非法關押到長沙縣看守所刑事拘留一個月。
同年12月30日晚,派出所戶警房建叫妻子去派出所一趟,去後就被扣押,逼她寫不去北京上訪的保證書,遭拒絕。派出所又把我從家裏叫去,國保的幹警說我沒有把她管好,迫使我以後要看好她,再不要去北京上訪,不然會如何如何,並說要寫了保證才放她回來,我嚴詞回絕說:「公民上訪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是受現有法律保護的」,給他們講法輪大法的美好,凌晨才讓我回家。妻子被劫持到長沙市拘留所拘留15天。她在拘留所絕食反迫害,警察多次打電話要我去「做工作」,我提出應該給絕食者合理的答覆,這樣的「工作」我做不了,因為你們是無故將她騙走非法關押的。他們對我十分不滿意。
2000年4月1日,長沙市五十六名法輪功學員在岳麓區千禧茶館開學習心得交流會,遭長沙市國保百餘警察綁架。妻子作為主要組織者被非法拘押到長沙市第一看守所。女兒是在校學生,被非法抓到芙蓉區公安局關押審訊,並以停學和開除學籍為由逼她放棄修煉。妻妹剛從河北到此來探親也同時被關押。
當時我在省再生利用總公司任黨委書記、總經理,工作繁忙,上級要找我訓話,公司內外的群眾也都在議論紛紛。我頂著壓力要回了妻妹和女兒。交流會就開在女兒住戶家,住戶剛裝修好的歌廳被查封、強迫停業,賠償了住戶2萬餘元經濟損失,我們到處籌錢給老闆娘。
2000年4月12日,在未通知家人的情況下,妻子被非法勞教三年,劫持到株洲白馬壟勞教所。勞教通知書是我和兒子到派出所要來的。我要求勞教委對妻子的勞動教養決定進行覆議。理由:1、事實不符。2、身體殘疾,早已喪失勞動能力,不宜勞動教養。勞教委不予受理,理由是法輪功案件不存在覆議,直接剝奪了法輪功修煉者的上訴權。
自99年7月20日迫害發生,特別是妻子被非法勞教後,再無寧日。派出所警察指使治安人員監視我,警察也不斷上門騷擾,單位逼我交法輪功書籍。派出所、單位「610」也經常傳我去問話,說是問話,實則是威逼恐嚇,有時還把我扣押在派出所不讓回家。我家的電話被監控,宿舍被監控。
酷刑演示:罰坐小板凳 |
妻子在勞教所不放棄修煉、不寫「四書」,每天都遭受幹警及勞教犯人的打罵、監控,被強制做奴工(做彩燈等),每天要幹十五個小時以上,完不成定額就加教,( 非法加教四個多月)。被長時間罰站、坐小板凳、關小號、強行灌食,冬天往身上澆涼水等等。勞教所常以妻子表現不好作藉口多次取消接見,我曾連續4次幾個月不准接見。不能及時了解妻子的處境,全家都為她擔驚受怕,精神緊張。
2001年4月,勞教所通知我去長沙省腫瘤醫院,說妻子不配合治療,要我「做工作」,我看到妻子臉色蠟黃,消瘦。他們要我去交住院押金,我提出要辦保外就醫,接她回家休養。勞教所所長同意她出院後可辦保外就醫。6天後又通知我和妻子單位的領導都到醫院去。據說是要妻子寫保證書遭拒絕,而且妻子還揭露了勞教所迫害死了法輪功學員左淑純的罪行,勞教所要妻子立即停止治療回勞教所。看著站起都十分艱難的妻子,由六個警察劫持上了車。車子開走了。這時我想,我的師尊將她起死回生,江澤民一定要置她於死地,我如果不是修煉人,當時就會堅持不住。
2003年4月7日,妻子從勞教所釋放,由本單位書記和派出所幹警接回家。「610」、派出所讓我繼續對妻子重點監控。白馬壟勞教所還拿來「幫教協議書」,讓我填寫並返回,被拒絕。
2004年2月,文藝路、望麓園兩派出所八個幹警,及喬莊社區兩人來到保衛處,憑空說我妻子給了一位姓馮的大媽六本資料,說姓馮的已被抓,他們找到我兒子要他開門要抄家。兒子告訴他們說:在一個月前我爸媽就回老家去了,你們搞錯了吧?兒子堅持不開門,一定要等二老回來搞清情況再說。聽到此情後,我們回到長沙,通過別人找到了馮大媽,馮根本不知此事,她也沒被綁架。
2008年奧運火炬傳遞日,幾個城管日夜在我家的樓下守候,還造謠說我妻子組織法輪功學員要去阻攔聖火傳遞,引得大院的人議論紛紛。
2009年兩會期間,一天剛從街上回來,長沙市綜治辦的尤先生就緊隨而至,不高興的問我,你妻子去了甚麼地方?走時留下話說:「如再出去要先請假。」我們不知他們躲在何地盯梢。
2013年4月25日,兩個社區工作人員闖進我家,不准妻子出門。對她們的無理要求,被妻子回絕,並走了出去。她們手拿著對講機、手機跟隨,走一步彙報一次,妻子勸她們回去,她們說回去就丟掉飯碗,這是在執行公務。
2015年元月30日晚7點多,我忽然接到陌生人一個電話,說我妻子已遭芙蓉區「610」、喬莊社區幹警綁架。妻子憑身份證入場旁聽長沙縣法院對長沙縣八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是休庭後綁架的。長期頻繁的騷擾,我們生活長期忐忑不安之中,給全家精神、身體上都造成很大的摧殘。
女兒親眼見證法輪大法給予世人一個健康的體魄,1998年走入大法修煉。女兒按著「真善忍」的法理對待一切,對人真誠、坦蕩、對老師對同學善良、尊敬和關愛,能夠寬容人,她的性格也變得豁達開朗起來,遠離了校園中不良習氣。可因為她修煉法輪功,學校領導、教師多次找她訓話,強行停止修煉。女兒本來是帶職上大學,畢業後單位不給安排工作,給她的心靈造成很大的創傷。兒子對工作任勞任怨,在單位連年是先進個人,有時單位三種先進獎大家都評選他一個人,因為我們修大法,兒子被下崗,單位只發他300元生活費。還經常不斷的被本單位「610」、派出所電話騷擾,哪怕是出差在外,只要在長沙看不到我們就電話騷擾他。
老岳母97年10月來長沙,一個從未讀過書的老人,學法兩個月,就能閱讀《轉法輪》。她回到老家後,還在家裏成立了學法、煉功點。99年7月,由於長期被當地「610」和派出所騷擾、威脅,又牽掛著多次被非法抓捕、關押修煉的四個兒女,老岳母一生歷經多次「運動」,自己的修煉環境被破壞,也難以承受兒女被殘酷迫害、自己被不斷騷擾的痛苦,精神備受打擊,含冤離世。
十六年來,我們原本幸福的家庭,長期被迫害、騷擾,給我們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摧殘和經濟損失。
江澤民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學員及家人的殘酷迫害不是用人類的語言所能形容的了,我一家人承受苦難也只是這場迫害中的冰山一角。無數家庭家破人亡,眾多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致瘋、致殘,致使他們的親友們陷入極度痛苦之中,這場迫害直接波及幾億人。
三、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屬於故意傷害罪;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屍體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訴法》:
違反《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