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富榮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因為訴江被非法抓捕,家中電腦等私人物品被搶劫一空,兩萬元現金也被江山廠公安處盜劫走了。
江山廠公安處的周建偉為了從中撈取上級撥款,把此事當作大案要案來辦,上報材料上竭力要求給陝富榮判刑。參與迫害的單位還有襄樊市中級法院、襄樊市檢察院。
陝富榮被抓五個月後,在二零一六年四月,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明確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屬打擊報復行為。必要時可對舉報人財產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可獲五十萬元以上獎金。
法輪功學員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投控告狀,控告江澤民從一九九九年起發動的對法輪功的迫害。按「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在接到起訴狀之後十五日內必須立案。可是,法輪功學員投遞的控告狀不僅沒有被立案,反而被迫害,遭到打擊報復,被抓、被抄家、被判刑。沒有一起進行立案調查的,相反,卻不斷地有大陸法輪功學員因為起訴江澤民被恐嚇、被抓、被抄家、被判刑。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