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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訴改判率看青島中級法院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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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自1999年以來,山東省青島市各區市基層法院,包括:市南區法院、市北區法院、四方區法院(已合併到市北區)、李滄區法院、嶗山區法院、黃島區法院、平度市法院、膠州市法院、即墨市法院、萊西市法院,枉法裁判,用刑法300條的名義陷害法輪功學員,製造了千百個冤案。

青島中級法院對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案件」卻既不進行法律審查也不進行事實審查,而是和基層法院沆瀣一氣,無論多大的事實不清還是程序違法,一律維持原判。

因為冤案太多,也因為信息封鎖,不能完全一一列舉,下面僅舉2017年的部份案例:

1. 青島市市南區法院法官王麗卿因為嚴重失誤,在張紅茹、李秀君、王瑾的被迫害案中,竟然送達兩份不同內容的判決書,對於這樣重大的錯誤,青島中級法院譚士海、王科嚴重偏袒王麗卿,最後還是枉法維持原判。

2. 王玉輝被市北區法院田懷安枉法判處一年零六個月,上訴後被青島市中級法院王科枉法維持原判。

3. 紀敏被市南區法院王麗卿枉法判決一年零六個月,上訴後被青島中級法院王科枉法維持原判。

4. 馮麗華被嶗山區法院孫未枉法冤判兩年,上訴後被中級法院王科枉法維持原判。

5. 即墨法輪功學員李桃遠、王吉璟於2016年7月28日被即墨國保和當地豐城派出所綁架,抄家。於2016年12月21日被非法庭審,李桃遠的律師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當庭質疑公安提供的所謂證據非法,且證據不足,但即墨法院無視道德良知和法律公正,於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魯0282刑初1103號刑事判決,枉法判處李桃遠、王吉璟二人各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李桃遠於2017年2月7日上訴至青島中級法院。3月22日青島中院作出(2017)魯02刑終207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定書中承認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修改了錯誤的部份,但還是枉法維持原判。審判長譚士海、代理審判員賈世煒、代理審判員王科、書記員徐希勝。

6. 2017年1月23日,法輪功學員魏春榮被山東青島城陽區法院誣判兩年,上訴到青島市中級法院。三月末,青島市中級法院法官王科告知律師,維持原判。

7. 山東省青島市膠州市三里河街道七里河村法輪功學員梁秀芳被膠州市法院非法判刑二年。上訴到青島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任道亮維持原判。

8. 2017年1月22日,即墨法輪功學員王華被非法庭審。律師做了有力的無罪辯護,指出執法人員在此案過程中未依法出示搜查證,利用未成年人在無監護人在場時做所謂證人,使用了非法證據等等。最終駁得公訴人趙良洲理屈詞窮,埋頭不語。法官韓紅星無奈只好宣布休庭,與律師私下商討。最後在律師提出「無罪釋放我的當事人」的要求下,於11點半草草結束這次非法庭審。

2017年1月24日即墨法院非法宣判王華有期徒刑1年半。王華提出上訴。被中級法院枉法維持原判。

9. 2017年1月17日,平度法院對呂建國非法庭審,律師為呂建國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3月21日,平度法院下達非法判決書,冤判呂建國兩年。

3月31日,呂建國提出上訴。市中級法院刑一庭法官王科負責呂建國的上訴案,枉法維持原判。

10. 平度市張秀美2016年9月6日被綁架,後被平度市法院非法判刑三年。2017年3月1日,張秀美委託律師向青島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院法官任道亮枉法維持原判。

11. 2017年初,青島市中級法院對於膠州市法輪功學員宋桂香、李雪母女的上訴枉法維持原判。

膠州法輪功學員宋桂香、李雪母女二人被膠州市法院枉判重刑八年、十年。膠州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未在開庭前送達開庭傳票,侵犯上訴人權利,以辯護律師拒絕安檢為由,阻止辯護人進入法庭為上訴人辯護,剝奪上訴人的辯護權。

青島市中級法院對於這麼大的冤案,不通知律師,不通知家屬,枉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中國最高法院的規定,辯護律師進入法庭不能強迫安檢,在青島中級法院的入口處,律師也是免於安檢的。

但是,針對膠州法院要求律師安檢的違法行為,中級法院卻說辯護人拒不接受安檢,視為放棄辯護,針對膠州法院的一審存在的嚴重的程序違法問題,青島中院卻認定:原審法院充份保證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並未違反法定程序。

以上僅僅是2017年的部份案例,但足以看到青島中院的違法犯罪事實。

反映一個審判的可接受性和公正性有兩個指標,上訴率和服判息訴率,上訴案件佔一審結案案件的百分比即為上訴率,反之則表現為服判息訴率。如果一個地區或一個法院的上訴率高,說明案件判決的可接受性較差,公正性值得懷疑。而如果服判息訴率高,則說明判決結果的可接受性高。體現更公正。

根據中國最高法院公布的司法統計數據顯示,全國法院一審案件的上訴率為9.39%,一審服判息訴率為90.61%(中國法院網2011年)。青島市中級法院刑事案件一審後服判息訴率94.9%(2012年中級法院報告)。

上訴之後,二審法院的一定的改判率,代表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的獨立監督。一般,普通刑事案件二審改判率在10%左右,2012年,青島市中級法院的改判率是13.6%(2012年青島中級法院報告)

但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上訴率將近100%,一審後服判息訴率0%,被枉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都知道自己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所以這類案件上訴率將近100%,即使有個別不上訴的,也是基於其他原因,並不是對一審服判,因而一審後服判息訴率0%。

青島市法輪功學員上訴案件改判率是0,維持原判是100%。

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與一般刑事案件對比:

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 一般刑事案件
上訴率 99% 5.1%
服判息訴率 0% 94.9%
改判率 0% 13.6%
維持原判率 100% 86.4%

從以上表格數據對比,可以看出法輪功學員被枉法迫害的情況。而在中國各級法院中,對於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枉法裁判從不公開,也不統計。其實質是各級法院沆瀣一氣以法律的名義枉法陷害法輪功學員。

由於青島市中級法院相關人員迎合江澤民犯罪集團的迫害意圖,枉法濫權、恣意犯罪,迫害善良無辜民眾,在青島地區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破壞法律實施的現實。

因為中級法院的縱容與指使,致使青島市各基層法院的無良法官恣意妄為,明目張膽的違反程序、刁難律師、枉法陷害。因為這些法官認為,既然是中院指使他們這麼判,無論怎樣的無法無天,中級法院總會維持原判。

並且,在青島初審法院的枉法判決中,處處可見青島市中級法院的干預與操控。

李滄區法院法官王強在迫害侯寶琴案中,非法審完,久拖不判,嚴重超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期限,家屬到處控告,王強回覆說,等中院統一下通知,青島市各基層法院都在等,也就是說,對於青島市各基層法院來說,青島市中級法院的通知效力大過中國的刑事訴訟法。

市北區法院田懷安在王玉輝被迫害案也說過同樣的話。市南法院王麗卿在迫害王瑾、張紅茹、李秀君案中因為嚴重失誤送達了兩份內容不同的判決書,她和律師說是按照中院的指使做的,所以中級法院偏袒王麗卿,對此案維持了原判。

甚至,在基層法院的法官良知覺醒,不願再參與迫害的情況下,中級法院還強迫其它區法院參與迫害。如即墨市李紅蕾等被迫害案,即墨市法院法官集體拒絕審理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案子,青島中級法院就指定給平度市法院管轄。

既然,中國的法律規定了二審終審制,如果被冤枉的人在一審後合法時間內上訴,一審的結果就不生效,那麼,二審維持了原判,具有終審效力,枉法陷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責就是中級法院的。

所以,在迫害法輪功群體的反人類罪行中,青島市中級法院及其相關人員,就不僅僅是與初審法院狼狽為奸,而是罪惡更深重、惡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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