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道外區檢察院再次構陷 善良婦女被非法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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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哈爾濱法輪功學員蔡偉華去南方老人處過年,在香坊火車站檢票時被警察綁架,然後被抄家構陷。九月十二日,蔡偉華被庭審,所謂「案件」再次被退回道外區檢察院,但檢察院繼續構陷。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哈爾濱道外區法院再次對蔡偉華開庭。

律師指出蔡偉華憑票坐火車被綁架、拘押沒有法律依據,警察非法抄家取得的所謂蔡偉華擁有法輪功書籍及物品不能作為有罪判刑的證據。按照中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合理合法。國務院和公安部公布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並出示了國務院新聞署2011年3月1日,《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中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1999年發布的查禁印刷法輪功類出版物文件。

針對上次審理中「警察辦案中存在恐嚇、誘騙等違法行為」的質疑,法庭讓香坊區國保警察(辦案人)王殿斌(15104690118)和鐵路警察王鵬(音)出庭,聲稱辦案中沒有恐嚇,被蔡偉華當庭揭穿──你(王殿斌)曾說「你要不配合,就把你老公、兒子弄來」。律師主張調看看守所警察審訊錄像,公訴人搪塞無法提供。律師指出找不到審訊錄像,一是你們檢方的責任,二是不能排除審訊時警察沒有威脅當事人。

因法院從看守所提人的車被堵,直至上午十一點十多分非法庭審才得以開始。整個庭審過程中,法官、公訴人沒有打斷律師的辯護。

合議庭由道外區法院畢延祿,法官孔令紅和一位哈爾濱某大學老師組成;公訴人是道外區檢察院安穎。

自蔡偉華無辜入獄以來,蔡偉華的丈夫堅持為善良的妻子奔走鳴冤,利用各種法律方式申訴,希望妻子能夠無罪釋放。公檢法各部門相關人員相繼收到他的申訴信。在信中,他發自肺腑的寫道:

「我的妻子修煉法輪功的原因之一就是祛病強身。她在修煉法輪功前,身體一直不好,後背經常疼得夜不能寐,期間也曾去多家醫院進行就診,但病情一直也沒有好轉,自從修煉法輪功後,她的身體奇蹟般地康復了,這些都是我們家人有目共睹的事情,這也是我允許其修煉法輪功的原因,她病好的原因,從科學上我也無法解釋,但我只知道這是事實。

「我的妻子為人善良,從來沒有坑害過任何人,無論是同事之間,鄰里之間皆有好的口碑。說她善良,第一,她孝敬父母,她在我母親重病期間,對我母親照顧的無微不至,我母親大便乾燥,無法正常排泄,是我妻子一點一點用手摳的,這是一般兒媳可以做到的嗎?對此我感恩。第二,她拾金不昧,去年我們在杭州乘坐地鐵,在地鐵自動售票機前撿到一個錢包,裏面有各種卡及現金,還有身份證和開往江西的車票,當時,我們也著急乘地鐵去火車站,但是就是我妻子她堅持等候那個女孩回來,一直到把失物交到女孩手中,我們才離開。在物慾橫流的今天,對於這點我敬佩。第三,她見義勇為,做善事。一次我和妻子開車出去辦事,在我家附近的立交橋頭的路邊,有一個因中暑而昏倒老人,當時許多圍觀者無人上前救助,是我妻子主動下車,撥打110進行救助,在警察來現場後,又是我們協助警察,用我們的車,把這個大小便失禁滿身屎尿的老人送到了醫院。她不怕擔責任,不怕被碰瓷,只為能夠救人,她的這種品德難道不值得人們學習嗎?這就是我的妻子,我善良的媳婦,她雖然老了,她雖然不漂亮,但我敬重她,愛她,因為她具備如今很多人不具備的善良。」

中共江澤民集團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顛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惡,敗壞了社會道德,同時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災難,從今日中國遍地道德淪喪、貪污腐敗就可以看出來。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試想一想:做好人遭迫害、講真話遭迫害的社會,可不可怕?你願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樣的社會嗎?

事件回顧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下午兩點,法輪功學員蔡偉華與她丈夫(未修煉法輪功)乘坐火車去南方過年。在哈香坊火車站安檢後等待檢票上車。站前派出所副所長(具體名字不詳)拿蔡偉華身份證複印件將其夫妻帶到警務值班室翻查隨身物品。當日四時許,鐵路警察逼迫她丈夫帶路,非法抄家。香坊火車站派出所、鐵路國保大隊,蔡偉華家所在地香坊鐵東派出所程所長、孫教導員、香坊國保於淼及社區一女工作人員等人參與抄家,搶劫走書籍及筆記本電腦等私人物品。七日鐵東派出所、香坊國保警察把搶劫的東西悉數拿回她家,擺拍、錄像(應屬於捏造所謂「證據」)。蔡偉華被非法關押在第二看守所至今。三月上旬,她被非法批捕。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子被道外區檢察院退卷。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上午,蔡偉華被道外區法院非法庭審。在法庭上,律師問蔡偉華為甚麼煉法輪功,蔡偉華說出自己和他人修煉後身心受益的感受。隨後,在律師的詢問下,蔡偉華當庭證實,她並不是自願在公安國保人員的筆錄上簽字的,是因為國保警察拿她兒子威脅她。由於擔心國保警察會傷害孩子,無奈之下,她只好對國保警察提供的所謂證據違心承認,並在不法人員寫的筆錄上簽字。公訴人列舉構陷蔡偉華的所謂證據時,提供了所謂「物證」照片。律師指出「物證」應當是原物,照片不屬於原物。同時,律師質疑蔡偉華是過年前買票去親戚家,公安為甚麼要對她進行搜查,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由此取得的所謂證據是無效的。蔡偉華沒有任何犯罪行為,公安對此立案完全是屬於濫用職權。律師最後強調,蔡偉華的筆錄是公安威脅下簽字的,屬於非法證據。

法庭上,公訴人在公安筆錄和物證均無法立足的情況下,又拋出蔡偉華丈夫的所謂「證詞」,於是蔡偉華和律師都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蹊蹺的是,法官沒有接過公訴人的話題,說這個問題等等再說。

構陷蔡偉華的所謂「案件」於九月下旬再次被退回道外區檢察院。

主要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1、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公安分局
局長 劉光宇
國保大隊長 鄧雪松13359510300,
王殿斌15104690118(辦案人),
於淼(辦案人);
李維興 13704801789
於亞英 13836109222
錢路平 13796678267
於喜春 13603645125
鄒金彥 0451-88780197
李立軍 13936666788
王國輝 13836186970
陳紅英 13945177428
袁兆祥 13604885769
李印 13304815098
張凱 13304511154
鄒軍 13946128650
2、哈爾濱市香坊區檢察院
偵察監督科 王潤娟(負責非法批捕);
3、哈爾濱市道外區檢察院
檢察長 劉華
道外區檢察院 原東明15663612222 13945148068
安穎
4、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
地址:南直路695號 郵編:150056
院長王葳;
主審法官:孔令紅0451-87073046 15546171848
審判長:畢延祿0451-87073045 13936691230
5、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
副所長吳豔麗,
教導員王悅;
6、哈爾濱鐵路公安局
局長鄭寶明,
哈爾濱鐵路公安處香坊站派出所

7.鐵東派出所:
地址:香坊區團結街10號(城東新居C區10號樓對面)
電話:55131117
所長:程洪權
教導員欒金明55130922
副所長孫大光13339512388
副所長朱峰13936662227
副所長樊偉15303602468
曹丹13074569390
劉本忠13694501839
韓勇15104605130
婁堂林13904806664
孫岩13766889909
呂勤祿13603602200
王旭東15104605129
高偉13936019333
封錫波13115551530
李長清15846345855
王鵬13258665188
孫長林13954688110
董鵬岩15945111181
范景鐸15104605297
牛永剛13796068111
單欣13796678873、55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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