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曝光佳木斯市向陽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李利鋒的惡行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李利鋒,今年56歲,現任佳木斯市向陽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近年來,佳木斯市管轄區域內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所謂案件都由向陽區檢察院統一審查起訴,再由向陽區法院統一審理,承辦檢察官幾乎都是李利鋒。

在法輪功學員所謂的案件中,李利鋒沒有起到一個檢察官的監督職能作用,對公安機關的不法行為、不實上報的材料置若罔聞,甚至包庇掩蓋,執法犯法,以權代法,還與公安機關(主要為各分局國保人員)、向陽區法院(法官宋濤)沆瀣一氣,利用職務之便不擇手段向家屬索賄、欺騙、威脅、恐嚇,在明知道法輪功學員無罪的情況下,仍執行上級的迫害指令,對法輪功學員非法批捕,並向法院提起公訴。

李利鋒完全喪失了一個公職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僅舉以下幾例:

隨意量刑 報復性的非法判決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四豐小鎮的法輪功學員趙桂英,只因往樹上懸掛一幅法輪大法好的條幅,就被冤判五年。在趙桂英非法關押期間,法輪功學員給李利鋒寫了一封勸善信,告訴她法輪功真相,參與迫害對自己的危害。

李利鋒看完信後,不但不反思自己的行為,還把收到的真相信交給郊區國保大隊,讓郊區國保大隊的人追問趙桂英的家屬,說出是哪位法輪功學員寫的真相信,企圖預謀陷害。她還明確告訴家屬,本打算判趙桂英四年,就因為這封真相信,再加判一年。

借職務之便勒索錢財

二零一九年七月末,佳木斯市公安局在黑龍江省公安廳部署下統一行惡,大面積綁架法輪功學員,其中的法輪功學員張淑蘭、段秀平、吳傳玲等被綁架,在警察的誘惑下他們都簽了字,本應該釋放回家。但是李利鋒照樣起訴她們。總之給錢就少判,不給錢就百般刁難、多判。

誘騙法輪功學員家屬辭退無罪辯護律師

法輪功學員被綁架關押,家屬往往聘請律師做無罪辯護,對此、李利鋒就和向陽區法院的法官宋濤串通一氣誘騙家屬,甚至威脅恐嚇家屬,盡力阻止法輪功學員家屬請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因為他們對無罪的法輪功學員誣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所謂的證據漏洞百出,根本站不住腳,一旦請了律師,律師在庭上的無罪辯護,公訴人和法官往往被律師質問的理屈詞窮,無法應對。所以,李利鋒等人就向家屬揚言請律師就多判,不請律師就少判。還以少判為誘餌,藉機收受賄賂。有的家屬為了親人少判,不得不向李利鋒、宋濤送錢,給的錢基本都是數萬元以上。

法輪功學員車錦霞的家屬就是被他們嚇住了,為了使親人早日回來,不得不辭退了律師、還被索賄。家屬被勒索錢財從而被少判的還有法輪功學員李淑蘭,李利鋒等人開始揚言要給李淑蘭判三年,家屬送錢後,誣判一年零八個月。

法輪功學員解威沒寫「保證書」,家屬為她請了正義律師,家屬沒屈膝,不送錢,最後解威被重判六年。像法輪功學員趙桂英、解威這樣本人不寫「保證書」、家屬堅持正義、不送錢的,就被李利鋒等人重判。法輪功學員李桂華,向世人講真相,發了一本《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書籍,就被李利鋒等人冤判四年;七十歲的老年大法弟子段宜法,無故在家中被綁架,就被李利鋒等人冤判五年;前進區的張國海、郊區的李春環也是從家中被無辜綁架,就被李利鋒等人冤判四年等。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和十五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在黑龍江省公安廳部署下統一行惡,綁架了數十位法輪功學員,並非法抄家,同時還劫持了多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被詢問、逼供。有的法輪功學員遭警察的恐嚇、威脅,在強迫下簽字或寫了甚麼保證書後,被釋放回家,有的回家後,仍被派出所警察騷擾;有的遭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後,被釋放回家;有的遭非法刑拘後,被迫寫了「保證書」釋放回家。此次迫害,直接造成了兩名法輪功學員家人在驚恐與憂慮中不幸離世。其中有曲玉傑的丈夫和黃邵溥的婆婆。

直至目前,還有任長斌和黃邵溥兩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在佳木斯市看守所。兩位法輪功學員已被向陽區檢察院非法起訴。

自從法輪功學員任長斌與黃邵溥被構陷到檢察院階段後,兩邊家屬也遭遇了同樣問題。家屬依法向檢察官遞交親友辯護委託手續、閱卷會見申請,李利鋒刻意刁難,讓家屬去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又暗地跟派出所通氣不給家屬開。家屬一再爭取後,拖了好幾天,才同意跟派出所協調。在閱卷時間上一拖再拖,恐嚇家屬簽保密協議後,又拖兩天,才將卷宗複製給家屬辯護人。

李利鋒對家屬依法遞交的法律文書置之不理,任由其堆積在檢察院門衛處。家屬依法要求親友辯護人法律意見書入卷(因此意見書裏包含案件所有的違法處,且依法可以入卷),李利鋒卻說沒有用,拒接材料,還跟黃邵溥父母說律師遞交的法律意見書也沒有用。黃邵溥的父親跟李利鋒見面的時候,問她:律師的意見書收到了嗎,李利鋒說:「收到了,沒有用,他(指律師)說了算,還是我說了算?!」黃父還跟她說,被抄走的真相幣照片沒有參照,不是在黃的家裏抄出的,也不是在黃家拍照的,這是蓄意捏造、誣陷!李利鋒說:「願意在哪兒照就在哪兒照,在辦公桌上照也行。」 李利鋒此話的邪惡與囂張,讓黃父氣憤至極。

從以上可以看出,李利鋒,作為一個執法公職人員,完全無法律意識的嚴謹作風,有損於一個檢察官的莊嚴、神聖的形像,與黑社會性質無異。

以下幾點提醒李利鋒和其他公職人員。

(一) 中共找替罪羊是一貫做法

中共自竊取政權後,就不斷搞運動,給中國人洗腦,讓你畏懼它,它狂妄自大,管天管地,管人的思想,只能思想與行為和它保持一致,不然就打倒你,讓你永世不得翻身。一旦它的邪惡政策走不通了的時候,就開始找替罪羊,把錯誤推到基層,推給某個人,它永遠標榜自己偉大、光榮、正確,從沒有向人民承認過錯誤。最典型的文化大革命,鼓勵紅衛兵打砸搶,毀壞文物,砸毀廟宇,把很多文化菁英者關進勞改營,侮辱批鬥,多人承受不住打擊被逼自殺,冤死他鄉。據統計,和平時期被迫害死亡八千萬中國同胞,超過兩次世界大戰的總和。可是,文革運動結束後,為了平息錯誤決策, 793名警察、17名軍管幹部,被內部審訊後,拉到雲南秘密槍決、給了家屬一張「因公殉職」的通知單了事了。在以後的政策中,曾經的紅衛兵,革命小將,作為三種人不得重用。

在法輪功的問題上也是如此。2004年江澤民在海外十多個國家被起訴的時候,江澤民就通過海外嫡系和法輪功聯繫,妄圖以殺一批警察做替罪羊,說迫害死多少法輪功學員,就槍斃多少610警察和公檢法司等參與迫害者,換取對他的撤訴。如果不是法輪功學員當時不答應,恐怕很多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早就被當替罪羊「因公殉職」了。

(二)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作為法律工作者,首先應該尊重法律,不能以哪個上級領導的話當法律依據辦案,在法輪功問題上,很多公職人員都沒有遵守這個最基本的法律原則。這是法律的悲哀和人性的倒退。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公安部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該文件明確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一共14種邪教組織,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所謂法輪功是×教的說法是錯誤的,沒有任何根據。這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說的一句話,而後人民日報發表文章重複了江澤民的話,後來就有法輪功是×教之說,他的話不是法律啊!以某人的話當作法律,對他人定罪,不是很荒唐可笑嗎?

(三)套用刑法三百條構陷法輪功學員是錯誤適用法律

目前,給法輪功學員起訴判罪,所謂的罪名是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首先,應當明確甚麼是「邪教組織」?哪些組織屬於「邪教」?現在的中國沒有一條法律載明法輪功是×教。法律人士更應該明白,邪教根本不是法律術語。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當今世界不會再有人認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創立之初的三百年卻是被當作邪教迫害的,這是人類的教訓。法輪功教人幹甚麼? 法輪功教人放下名利、潔身自好,努力按照「真、善、忍」的原則做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好人,說真話、辦真事、善良、寬容、忍讓,無論對個人還是社會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所以,法輪功在短短的幾年裏就弘傳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得褒獎六千多項,《轉法輪》書籍被翻譯成四十多種文字流傳,法輪大法是真正在造福人類,福益社會的正法大道,與所謂「邪教」 毫無關聯。

既然如此,就是某些執掌權力的人張冠李戴,指鹿為馬,硬生生的將所謂「邪教組織」的字眼套到法輪功身上,把正的說成邪的、把善的說成惡的,完全顛倒黑白,如何讓天下人信服!僅僅依靠暴力鎮壓強迫人順從,又如何能夠持久?如何不天怒人怨,禍及所有人?!

法輪功學員明確看到,中共正是用金錢、名利引誘公檢法司人員,不顧良知,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好人,使之走上天理不容的不歸路。

看看當今的政法系統,在倒查30年的指令中,有多少退休或在職政法人員以各種名義被審查判罪,或以疾病方式斃命或殃及家人。人在做,天在看,其實,這些人都是因為參與迫害法輪功遭到了天譴。

周永康、薄熙來等人已經鋃鐺入獄。大量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遭惡報,在國際上,包括江澤民等人的迫害法輪功人員成為許多國家議會甚至政府譴責的對像、迫害法輪功的元凶主謀被多國司法訴訟被判有罪。

(四)明確是誰在破壞法律實施

如果真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反而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行為。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尤其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而法輪功學員把被鎮壓迫害的冤屈告訴不明真相的人,正是在實踐和維護憲法與法律的實施,並不是法輪功學員在「破壞法律實施」

此外,早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該第50號文件已經充份說明法輪功書籍早已被解禁,完全屬於合法出版物。既然法輪功書籍完全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這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更何況所說均屬事實,也不構成犯罪。

二十多年的鎮壓迫害得不到糾正,導致這場人間悲劇曠日持久的進行,至今仍在繼續,致使廣大公務人員參與其中,違心成為迫害工具和將來的替罪羊,這就是這場破壞法律實施罪行造成的人神共憤的巨大後果。

迄今為止,在所有非法冤判法輪功學員的庭審中,公訴人和法官被律師質問,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是他們迴避不答的,因為根本沒有因為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問題,傳播法輪功真相,揭露這場迫害,就使國家法律得不到實施,這完全是扣帽子,污判陷害。法輪功既然不是邪教,又找不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那麼對法輪功學員污判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還能成立嗎?

(五)希望的路在腳下

在此奉勸還在利用職權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請認清形勢,如今在參與迫害法輪功人員大量遭惡報的今天,儘管你們在法輪功的問題上為了迎合中共,傷害了眾多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和家屬,法輪功學員雖然不計前嫌,無怨無恨的一再勸善、再勸善,給你們改正懺悔重新選擇的機會,是在珍惜你們的寶貴生命,期盼你們也能得到大法的救度,別給中共邪黨陪葬,因為天滅中共這一天已經進入了倒計時。

有的公職人員也同情法輪功學員的遭遇,說:法輪功好就在家煉吧,別出去宣傳,說明還有善的一面,也想保護法輪功學員。

但是,在過去的二十四年裏,經過法輪功學員不斷的講清真相,使許多公檢法和廣大民眾明白了真相,有的不再參與迫害,要求調離崗位,有的由參與迫害變為同情,暗中保護,還有很多覺醒的世人,主動曝光這場迫害的細節,比如,揭露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就有站崗武警、實習醫生,職業醫師,公安警察及法院人員,作為其他的公檢法人員,此時是不是該幡然猛醒呢?

法輪功學員為甚麼要講真相?他們頂著壓力冒著生死危險利用各種方式傳播真相,就是在澄清邪惡的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製造的謊言,若是被謊言的宣傳矇蔽仇視法輪佛法,將面臨被淘汰的危險,因迫害佛法罪孽深重。為了在人類歷史巨變的大淘汰中能倖存下來,法輪功學員才去講真相,是捨己救人的偉大壯舉。如果沒有這場迫害,也沒有大量的公檢法人員參與迫害,也就不需要法輪功學員講真相了。

望家鄉的公檢法及各級行政人員,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大法弟子的慈悲大善之舉,主動停止參與迫害,善惡有報的天理在衡量每一個人的所言、所行、所思、所想,絕非兒戲,怎麼做,還得是每個人自己來選擇。願家鄉的公檢法人員,趕快跳下被中共載著你們奔向地獄的快車,和我們一起迎接新紀元的黎明曙光,走向美好的光明未來!

李利鋒,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
職稱:佳木斯市向陽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第一檢察部主任
手機:13846169281、18697098055
身份證:(明慧網已存檔)
家庭住址:楓橋河畔小區
婚姻狀況:離婚

'李利鋒'
李利鋒

因迫害法輪功被國際人權組織追查
追 查 令:被追查人李利鋒--2021(第131號)
明慧網惡人榜:編號:E000106457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