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無罪辯護」掉進「自證清白」的陷阱

——讀《把庭審變成指控中共犯罪的過程》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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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二月三日】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刊登了題為《把庭審變成指控中共犯罪的過程》的文章,其中有段話提到:「在確保做無罪辯護的前提下,重點放在詳細揭穿警察和檢察官的違法之處,也就是說轉變「法輪功合法,煉功無罪」的辯護思路,把辯護變成揭露警察綁架、逼供、檢察官瀆職等諸多違法行為。」

作者同修的思路成功的讓被營救的同修避開了「自證陷阱」,把揭露警察綁架、逼供、檢察官瀆職等諸多違法行為,作為無罪辯護的主攻方向,句句不提法輪功合法、句句都是法輪功合法,這樣思路的辯護會把被營救的同修損失降到最低。

文章看完,感觸頗深,當初自己就是運用了以上的方式,轉換思路,投訴警察的違法行為,句句不提法輪功但句句都是法輪功,最後把迫害解體在萌芽狀態。

至今,未修煉的女兒提起這事兒,還會在親戚集會時驕傲的說:我媽真威武,敢和警察對峙(這是常人的理解,其實控告、投訴警察,讓其放棄迫害,是在救度他們)。

這麼多年的無罪辯護,為甚麼無論律師辯護的如何到位,最後判決書上一句「不予採納」就把律師的無罪辯護給否定了。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大法弟子的「無罪辯護」掉進了中共邪黨設下的「自證陷阱」。

這裏涉及到一個名詞叫:「自證清白」,也叫「自證陷阱」,是指當事人(通常指被告)對指控進行舉證,以證明自身無罪的法律行為。

按照中國法律二零零五年就實行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般情況下(有例外),被告不能被強迫「自證清白」。那麼甚麼情況下必須「自證清白」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也就是說只有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才是要「自證清白」的。

而被誣陷的大法弟子無需「自證清白」,法輪功本就是合法的,煉功本就是無罪的,讓被誣陷的大法弟子在邪黨面前證明「法輪功合法,煉功無罪」,它不配!

誰說法輪功有罪就讓其拿出證據來,誰說法輪功不合法就讓其拿出證據來,按照中國法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證據需要指控方拿出來,而非被告方拿出來,指控方拿不出來、或捏造證據,就屬於誣陷罪,誹謗罪,這是正常的法律思維,不懂這一點,就容易被邪黨誘進「自證陷阱」的絕路。

這裏舉個最典型的「自證陷阱」的例子,大陸電影《讓子彈飛》中,小六子被胡萬誣陷吃了兩碗粉卻只給一碗錢,小六子拼命解釋,但周圍人都不相信,小六子百口莫辯,為了「自證清白」,當眾刨開自己的肚子掏出了一碗涼粉,而誣蔑小六子的胡萬告訴他:我知道你只吃了一碗粉,你上當了。

小六子清白是自證了,可他的生命卻結束了。小六子不懂「自證陷阱」是一條絕路,正常的法律思維是讓誣陷者拿出證據來,證明他吃了兩碗粉卻只給一碗錢,誣陷者拿不出證據就要告他誣陷罪。

「自證清白」,看上去是一個合理的訴求,雖然不符合法律精神,但符合絕大多數人樸素認知,但實際上是一個永遠無法解開的死循環。

中共當然知道「自證陷阱」的奇妙之處,它是一種心理控制手段,其過程簡單而有效,中共首先站在審判者的高度,給大法弟子貼上一個不存在的標籤,無中生有、捏造事實、誣陷大法弟子,並不斷的誘導大法弟子「自證清白」,讓大法弟子不斷的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而證據又不斷的受到質疑、不斷的受到反駁,屆時中共就已經達到了控制大法弟子的目地。當大法弟子試圖「自證清白」、一問一答時,實際上與對方就形成了一種「共謀」關係,也就是一種配合關係,也就掉進了「自證陷阱」這個死循環,最終的結果可想而知。

那如何避免讓「無罪辯護」掉進「自證清白」的陷阱呢?首先要在庭前大量的郵遞真相信,在被非法關押的時間段內把真相講到位,而到法庭上就全力以赴的把辯護變成揭露警察綁架、逼供、檢察官瀆職等諸多違法行為。

因為公檢法的逼供、瀆職等諸多違法行為,已經是程序違法了,更失去了審判他人的資格,那大法弟子的無罪辯護就應該「轉變思路,把辯護變成揭露警察綁架、逼供、檢察官瀆職等諸多違法行為」。

公檢法給大法弟子設下「自證陷阱」,大法弟子就點公檢法的死穴──辦案終身制,點公檢法的死穴不是目地,讓他們不再對大法犯罪,留下得救的機會是目地。

以上是個人看法,層次有限,不妥之處,請慈悲指正。

【編註﹕本文代表作者當前修煉狀態中的個人認識,謹與同修切磋,「比學比修」。】

(責任編輯: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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