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辛林原被非法關押 家人申請會見、閱卷被回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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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寧夏銀川市71歲的法輪功學員辛林原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公安分局政保大隊警察劉鵬飛等三人綁架,非法關押到石嘴山市看守所,她被構陷到檢察院。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她的家屬及兒子親友辯護人,從銀川市居住地前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檢察院,會見了第二檢察部辛林原迫害案的辦案人張招娃、雷英(電話0952--2021817)。

家屬將《取保候審申請書》當面交給辦案人員張招娃檢察官。疾病纏身的辛林原丈夫(77歲)脖子上掛著吸氧機和心臟檢測儀,向辦案人員講述了自己的身體情況,並講述了大武口區公安分局辦案警察執法犯法、欺騙執法、撒謊執法的情況;向大武口區檢察院申請給辛林原辦理取保候審。當時,檢察官張招娃回答,取保候審辦不了,要給辛林原定罪。辛林原丈夫陳建國大聲說,你把定罪的法律拿出來,我有公安違法的證據,你定罪看看。一氣之下,氣上不來,趕快吸氧。

作為親友辯護人的辛林原兒子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我有閱卷的權利,我有會見的權利,我向尊敬的檢察官提出申請。當時被張招娃一口回絕。張招娃有這個權力嗎?

檢察官張招娃回絕辛林原親友辯護人的法定申請是張招娃的個人意見還是檢察院或檢察二部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其他辯護人經法院、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第四十條明文規定是「其他辯護人經法院、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施行的《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八條「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向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請同在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的,由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在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辛林原丈夫和兒子離開檢察院後,張招娃又電話告知辛林原兒子說;下午三點親友辯護人來檢察院一趟。三點辛林原兒子準時到了檢察院,張招娃說我們要去看守所見辛林原,要求她認罪認罰。親友辯護人說我媽修煉這麼多年,她堅信真善忍,她不會認罪認罰的!

家屬的取保候審申請、親友辯護人的閱卷、會見申請遭檢察官拒絕以後,辛林原丈夫和兒子親友辯護人表示:隨後將後者的書面申請書遞交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為辛林原能夠辦理取保候審和親友辯護人會見、閱卷再爭取一下。家屬認為,向檢察院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履行法律賦予親友辯護人的會見、閱卷是正常的法律行為,辦案檢察官為甚麼不問青紅皂白的就拒絕哪?

在三月二十五日之前,辛林原銀川居住地的社區領導許毅凡來到辛林原家,看望了體弱多病的辛林原丈夫陳建國,說是受自治區黨委領導委託來的,有甚麼困難我們幫助解決。陳建國表示感謝。由於陳建國此前向多位領導或多個部門郵寄了信訪信,個別部門的領導、或委託他人代勞到銀川陳建國的家裏看望了陳建國,並詢問了其病情及當前的家庭生活情況,也表示願意提供幫助。

請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檢察院的領導和各位檢察官真正了解了解法輪功到底是甚麼呢?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教人真、善、忍,重德行善,做一個真正的好人。不吃喝嫖賭,不坑矇拐騙,無任何不良習性,更不用說違法犯罪了。一九九八年下半年,以前人大委員長喬石為首的部份全國人大離退休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深入調查,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

辛林原一九五三年八月生,原寧夏寧光電工有限公司會計師,家住銀川市興慶區,她是一位奉公守法的公民,因為人到中年之時,各種疾病纏身,身體每況愈下,一九九六年,她幸遇法輪大法。通過修煉大法,得到了身體的健康、道德的昇華。她因不願放棄這麼好的功法,遭中共迫害,經歷了種種迫害,如抄家、綁架、非法關押等。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律只懲治行為,不懲治思想。思想不構成犯罪。所以,信仰法輪功無罪。中國法律沒有一條說法輪功是邪教,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公通字[2000]年39號)文件認定十四種邪教根本沒有法輪功,這個文件在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五年、二零一四年公布了三次;他向全社會在證實甚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由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第五十號》文件,廢止了一九九九年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明確表示,在中國印刷、擁有法輪功相關書籍資料是合法的。

修煉、傳播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信仰合法,迫害有罪!

石嘴山市檢察院檢察長:白雪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檢察院
檢 察 長:何靜
院 領 導:劉愛娟、韓宏軍、王岩、趙雲剛
專 職 檢委:鄭春霞、周小龍
第一檢察部:余曉芳、張士新、王海萍、賈明瑞
第二檢察部:王浩林、賈半半、張招娃
第三檢察部:高  瑩、張榮星、劉翠霞、陳欣欣、馬  蓉
第四檢察部:李海明、劉 琿、馬菊花
第五檢察部:潘 慧
綜合業務部:蒙 娜
辦案檢察官:張招娃、雷英(電話0952……2021817)

檢察委員會委員:
劉愛娟、韓宏軍、王岩、趙雲剛、張榮星、周小龍、鄭春霞、劉琿、
張士新
檢察員名單:
劉愛娟、韓宏軍、王岩、周小龍、鄭春霞、張榮星、王海萍、賈半半、張士新、王浩林、劉翠霞、陳欣欣、高 瑩、劉 琿、余曉芳、李海明、潘 慧、蒙 娜、張招娃、賈明瑞、馬菊花、馬蓉、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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