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程序上違法。各地公安機關在勞教大法弟子時,相當一部份不給「勞動教養決定書」,把大法弟子送進勞教所,沒有遵守法定程序,觸犯了《行政處罰法》第40條和第3條。
《行政處罰法》第40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處罰法》第3條:「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其次,實體上違法:即勞教所依據的《勞動教養條例》是無效的。退一步講,即便給了「勞動教養決定書」,仍然違法。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種類中沒有勞動教養。
《行政處罰法》第9條:「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也就是,行政法規無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但是《勞動教養條例》〔行政法規〕卻越權自行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勞動教養〕,觸犯《行政處罰法》第9條的規定。
當行政法規〔《勞動教養條例》與法律〔《行政處罰法》〕相抵觸時,行政法規〔《勞動教養條例》〕無效。也就是說,對數十萬大法弟子進行勞教所依據的《勞動教養條例》是一個無效的行政法規。
那麼,依據這樣一個無效的《勞動教養條例》對大法弟子進行處罰,這本身就是在犯法!因此,大法弟子有責任告訴被勞教的同修家屬依據上述的法律規定,堂堂正正的到勞教所去要人。
最後,建議同修無論你是否打官司,都要用心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常識。如這場迫害的違法性,江氏集團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哪些基本人權等。這為講清真象,救度眾生無疑又打開了一個突破口,也為全民反迫害奠定基礎。
受層次與專業水平所限,懇請懂法律的同修慈悲指正補充,或進行專題法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