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國家高等法院的這一決定,是在不斷理清被告罪行的情況下做出來的。
這項針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的起訴,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提交給西班牙國家高等法院重罪法庭。當時法官因被告不在西班牙境內、罪行沒有發生在西班牙等緣故,暫停了相關的法律程序。為了突破這種障礙,西班牙國家憲法法院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特別裁定:西班牙法庭擁有司法管轄權去調查和起訴那些犯有群體滅絕罪的罪犯,即使這些罪行沒有發生在西班牙,也不論被告或原告是哪國公民。根據這條法律依據,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西班牙國家法院二號法庭的全體法官一致決定,江澤民等被告必須接受西班牙法院對它們進行的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的調查。
又經過了整整兩年的調查,西班牙國家法院做出決定,以上述罪名起訴江澤民等人。很明顯,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種種邪惡手段、以及江澤民等被告在整個迫害中的關鍵作用等等這些至關重要的問題,都必定是西班牙司法系統充份研究的內容。
──該項起訴決定說明,任何以「黨」的名義迫害法輪功者,都必須自己承擔法律的審判。
江澤民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名義上是以維護中共的統治為藉口的。它的「法輪功與共產黨爭奪群眾」等謊言,並不能逃脫它自己作為邪惡之首的罪責。面對正義的審判時,它所仰賴的邪靈──中共,只能是它罪惡的旁證。
被告之一羅幹是中共前政法委書記、迫害法輪功專門機構「六一零辦公室「的負責人。整個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都是它總體上領導實施的,所以它必須為自己的罪行接受審判。
另外三名被告吳官正、賈慶林和薄熙來,都是在任職中共中央或者地方時,極力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政策,致使它們所在地區迫害極為嚴重。它們絕對不能以「執行政策」等等說辭逃避審判,就像當年的黨衛軍成員一樣,絕對不會因為是執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策而逃脫罪責。
──迫害法輪功者,必將面臨全人類的追討
正如西班牙憲法法院二零零五年的判詞說言:群體滅絕「超出了受害者本身的範圍,涉及到國際社會這一整體。起訴與懲治犯罪者不僅是各國的責任,而且是所有國家所分享的共同利益。」
也就是說,作為司法部門,西班牙的憲法法院決定受理並調查江澤民等人的嚴重罪行,不僅僅因為法輪功學員受害了,更因為它們迫害法輪功構成了對整個國際社會的危害,因而全世界所有的國家都將從懲治這類罪犯中受益。
也正因為群體滅絕、酷刑、反人類等罪行的上述性質,被告若進入任何一個與西班牙有簽訂引渡條款的國家,西班牙都可依法將其引渡到西班牙國內受審。
更有意義的是,西班牙國家高等法院的這項決定,是根據「普遍管轄原則」(Universal Jurisdiction)做出的。根據這一原則,對於觸犯群體滅絕、酷刑及反人類罪行的被告,無論它犯罪的地點在那個國家,任何國家的法庭都可以審理。所以,一旦更多人明白了法輪功遭受中共的群體滅絕性質的迫害,就會有更多的國家利用這一原則,在全世界各個國家審判江澤民、羅幹這樣的元凶以及迫害法輪功政策的追隨者。屆時,追討迫害法輪功就像追討納粹一樣。